中盟通过不予注册复审程序成功将“莲花谷道”商标挽救
---记“莲花谷道”与驰名商标“莲花”味精的对决!
南京江宁粮食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宁粮食集团)在2013年09月22日申请的第13273651号30类“莲花谷道”商标,被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莲花味精公司)提出异议。
两家商标信息如下:
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
商标局认为江宁粮食集团商标“莲花谷道”(以下简称江宁粮食集团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蜂蜜、调味品”等,莲花味精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1283号“莲花LIAN HU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味精"等,江宁粮食集团商标部分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且引证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在味精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江宁粮食集团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已构成对莲花味精公司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核准江宁粮食集团商标注册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莲花味精公司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所以给予江宁粮食集团商标“莲花谷道”不予注册的决定。
江宁粮食集团不服此决定,委托我们中盟对该商标提起了不予注册复审程序,继续争取该商标。
我方复审的主要理由: 一、江宁粮食集团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形、读音、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显著,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江宁粮食集团自愿放弃商标在"调味品"商品项目上的注册申请。三、江宁粮食集团商标经过江宁粮食集团的广泛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相关公众中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混淆误认。
商评委认为,江宁粮食集团商标与引证商标虽然都含有相同的"莲花"文字,但两商标文字在构成、含义、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有一定差异,且江宁粮食集团商标指定使用的"米;茶;糖;甜食;蜂蜜;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茶饮料;谷粉制食品;食用冰"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味精商品在产品原料、加工工艺、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区别。引证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商评委将其作为受保护记录予以考虑,但具体到本案中,原异议人仍需依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向我委提交其"莲花"商标在本案江宁粮食集团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的实际使用及宣传证据。而原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莲花"商标在江宁粮食集团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达到驰名的程度。
商评委最终决定如下:
江宁粮食集团商标在"调味品" 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在"米;茶;糖;甜食;蜂蜜;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茶饮料;谷粉制食品;食用冰"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
中盟经验总结:商标在初审公告阶段(通过初审)被他人异议或是被其他知名企业异议,不要惊慌,委托专业的商标代理公司,听取专业代理人的分析和建议,即使在异议答辩阶段结果不理想,只要沉着应对,找到问题的症结,结果总不会太差。
附图:“莲花谷道”大米和“莲花”味精产品实物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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