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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盟代理王先生,将德国大陆汽车公司企图撤销他人商标的梦想破碎!


发布时间:[2017/1/10]    阅读次数:871

商标成功维持注册经验分享:

大陆汽车有限公司对王志国申请注册在第9类的“TA”商标提起了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有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情形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提交申请时应当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受理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未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收到撤销答辩通知书后,王志国(南京欧玛科技有限公司)果断委托了中盟知识产权事务所制作了“TA”商标的答辩书,同时大量提供了该商标的销售证据,包括:“公司简介、公司场景照片、产品的宣传册、产品的销售发票、产品实物证据”。经过我所专业答辩,最终商标局做出决定,维持了该商标的被撤销商品的继续有效状态,大陆汽车有限公司的撤销行为未能得逞!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关于第5208705号第9类"TA"注册商标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大陆汽车有限公司:

王志国:


大陆汽车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于2016年03月23日向我局申请撤销王志国第5208705号第9类“TA”商标在“1.计算机;2监视器(计算机硬件);3.亮灯的电指示牌;4.电子信号发射机;5.信号遥控电子启动设备;6.电子监听仪器;7.摄像机;8.教学投影灯”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我局予以受理,并通知王志国在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13年03月23日至2016年03月22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王志国委托南京中盟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我局经审查认为,王志国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大陆汽车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大陆汽车有限公司的撤销申请,第5208705号第9类“TA” 商标在“1.计算机;2.监视器(计算机硬件);3.亮灯的电指示牌;4.电子信号发射机;5.信号遥控电子启动设备;6.电子监听仪器;7.摄像机; 8.教学投影灯”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撤销申请人大陆汽车有限公司如对我局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2016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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