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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盟案例之“葆芝源BAOZHIYU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发布时间:[2017/6/14]    阅读次数:897

复审商标:“葆芝源BAOZHIYUAN及图”

申请人:南京龙行天下酒业有限公司

代理公司:南京中盟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2015年9月24日南京龙行天下酒业有限公司委托我所办理了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的““葆芝源BAOZHIYUAN及图”商标,2016年1月4日收到商标局下发的该商标的驳回通知书。商标局认为该商标的图形部分与满庭芳(安徽)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在33类的图形商标近似,故将申请人的商标予以驳回。

收到驳回通知书后,我所组织了代理人会议讨论,认为申请商标与满庭芳(安徽)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在33类的图形商标在结构等方面区别明显,因此两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但是为了防止商评委坚持认为两商标的图形部分近似,故建议方案如下:(一)对“葆芝源+图”商标申请驳回复审程序,继续争取其通过审核;(二)对在先障碍商标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将其撤销。最终,在我们的专业建议下,客户同意采纳我所的驳回复审方案。

2017年4月7日,我所收到了商评委下发的“关于第17978960号“葆芝源BAOZHIYU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方面有一定的差异,故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通过审核)

结果:“葆芝源BAOZHIYU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成功,商标通过审核。



详细裁定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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