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审商标:“葆芝源BAOZHIYUAN及图”
申请人:南京龙行天下酒业有限公司
代理公司:南京中盟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2015年9月24日南京龙行天下酒业有限公司委托我所办理了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的““葆芝源BAOZHIYUAN及图”商标,2016年1月4日收到商标局下发的该商标的驳回通知书。商标局认为该商标的图形部分与满庭芳(安徽)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在33类的图形商标近似,故将申请人的商标予以驳回。
收到驳回通知书后,我所组织了代理人会议讨论,认为申请商标与满庭芳(安徽)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在33类的图形商标在结构等方面区别明显,因此两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但是为了防止商评委坚持认为两商标的图形部分近似,故建议方案如下:(一)对“葆芝源+图”商标申请驳回复审程序,继续争取其通过审核;(二)对在先障碍商标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将其撤销。最终,在我们的专业建议下,客户同意采纳我所的驳回复审方案。
2017年4月7日,我所收到了商评委下发的“关于第17978960号“葆芝源BAOZHIYU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方面有一定的差异,故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通过审核)
结果:“葆芝源BAOZHIYU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成功,商标通过审核。
详细裁定见附件。
![]() |
江苏中盟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中盟科创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电话:025-58783055 地址:中国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158号嘉业国际城4幢9楼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838-7066 |
版权所有 备案号:苏ICP备10202225号-2 邮箱:zmip@zmip.cn 关联网站:www.zmipo.cn Copyright 2016.All Rights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