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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盟案例】“Higher Drive”商标无效宣告申请,获商评委支持,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发布时间:[2018/8/16]    阅读次数:952

争议商标:Higher Drive

申请人:南京高传机电自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

代理公司:南京中盟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简介

南京高传机电自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简称:南京高传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风力发电场开发以及主机、电机、电气等关键零部件研发和生产的企业。公司创建于2009年,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现有员工280余人。

南京高传立足新能源生产和新能源应用两条业务发展主线,专注于风电场运营、设计制造发电装备,电力控制技术和监测系统的研发与制造。研发的双馈异步电机、永磁同步电机、变流器、电变桨、状态监控系统等产品广泛应用于我国风力发电、工业控制、石油石化、火电厂及船舶领域,逐步进入电动汽车、船用等领域。

案情简介

1、申请注册:

2016年0128日南京高传机电自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在第7类“内燃机(非陆地车辆用),风力动力设备,风力发电设备,发电机,定子(机器部件),发电机组,交流发电机,机器、引擎或马达用机械控制装置,机器联动装置,电动清洁机械和设备”商品上申请注册第19017061号“HIGH DRIVE+图形”商标。

 

 

申请商标:

2、驳回后复审+无效宣告:

2016年1128日商标局引证第18718529号“Higher Drive”商标将申请商标予以部分驳回,初步审定“内燃机(非陆地车辆用),风力动力设备,风力发电设备,电动清洁机械和设备”等商品项目。因驳回的商品项目也是该公司核心所涉产品,高传公司果断决定提起驳回复审程序。我所在接受南京高传公司的委托后,于20161129日向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驳回复审程序,与此同时对障碍商标“Higher Drive”提起无效宣告程序。

引证商标(障碍商标):

我所经讨论后认为,引证商标是申请商标通过的最大障碍,若该障碍商标能成功排除,则申请人的商标将可以通过审核。因此将该障碍商标予以无效宣告,成为申请商标驳回复审成功的关键。目前等候复审商标的审核结果,预计最终可以通过审核。

 

本案焦点问题

1. 注册商标过程中遇到相同或近似的障碍商标时,该如何应对?

2. 障碍商标的无效宣告程序援引商标法哪条提起?

我所的策略

在该案的无效宣告过程中,我们与申请人南京高传公司进行了深入的沟通,发现申请人对“HIGH DRIVE”商标的在先使用证据尚不足以无效争议商标,争议商标的恶意抢注又没有充足的证据,因此经过反复推敲,最终决定引用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撰写相关无效宣告资料。最终商评委采用了我所的无效理由,认为争议商标“Higher Drive”可译为“更高的驱动”,其指定使用在机器传动带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且争议商标整体缺乏显著性。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所指情形。

 

案件结果

20180315日,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障碍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经我所代理对引证商标(障碍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程序,引证商标“Higher Drive”最终被成功予以无效,这对南京高传公司申请的“HIGH DRIVE”商标的通过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编者按

在市场经济高速的今天,商标与市场经营活动联系日益紧密,作为市场经营活动的重要参与人,只有维护好自己的品牌,才有利于市场开拓。在商标权不确定的时候,需要衡量品牌对于公司发展、市场开拓的重要性,在品牌优胜时势必做到全力争取商标,我们中盟在此过程中也会全力助您获得商标权!

 

附第18718529号“Higher Drive”无效宣告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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