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耐迪商标案例
被异议商标:中科耐迪
原告:郑小青
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
第三人:中科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2011年9月1日原告在商标分类的第5类申请注册了“中科耐迪商标,该商标于2012年8月6日被商标局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通过审核)。在初审公告阶段,经南京中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中科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我所对该商标提起了异议程序,后被商标局认定“中科耐迪”与“中科”可以区分,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所经过充分的分析,认为该商标与中科商标同时并存在市场上,容易引起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造成中科系列保健品产品的市场销量下降,故建议中科集团对该商标提起异议复审程序,商评委最终裁定该商标与中科集团的中科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同时并存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故将其不予核准注册。
郑小青不服商评委的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程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商评委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做出程序合法,判决驳回郑小青的诉讼请求。
结果:被诉商标维持原裁定,不予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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