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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盟案例】如何获得商标无效宣告程序的成功?


发布时间:[2018/9/25]    阅读次数:851

    

如何获得商标无效宣告程序的成功?

                   ---记“科宁享佳居”等三件商标无效宣告成功案例


说起商标无效宣告,作为知识产权领域的专业人士都并不陌生,商标无效宣告程序简而言之就是将他人在先核准注册的商标提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无效的程序。

那么哪些理由可以导致一个商标被无效宣告呢?

1)该注册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禁止性规定,也就是构成了《商标法》第十条或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2)该注册商标的核准注册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权利(包含专利权、版权、字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

3)该注册商标是对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商标的恶意抢注;

4)该注册商标与他人在先商标构成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5)该注册商标可能造成驰名商标权利的淡化等。

本次关于该注册商标与他人在先商标构成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案例进行分析,具体案情如下:

江苏科宁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于2014916日在尼斯分类的第37类“建筑施工监督,管道铺设和维护,建筑物防水,室内装潢,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电器的安装和修理,浴室设备的安装和修理,汽车保养和修理,防锈,家具保养”服务上申请注册了“科宁享佳居”等三件商标,这些商标于20151121日被商标局予以核准注册。

我所在维护江苏科宁舒适家居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科宁”系列商标权利的过程中,发现了江苏科宁建筑发展有限公司注册了“科宁享佳居”、“科宁享佳”、“科宁苏建”等三件与“科宁”商标近似的商标。发现该三件商标核准注册后,我们给江苏科宁舒适家居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提出了书面的建议,建议对其提起无效宣告程序,以维护“科宁”商标在供暖工程服务上的唯一识别性!


三件争议商标:


核心引证商标:


江苏科宁舒适家居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接受了我所的建议,于201611月份办理了委托手续。2016122日,我所对以上三件“科宁享佳居”等商标向商标评委委员会提起了无效宣告程序!

该案引用了如下法条:

第七条: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九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第十五条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第三十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第三十一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第四十四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第四十五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从法条上看,我们既引用了法律兜底性条款商标法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也引用了绝对理由条款商标法第十条以及其他相对理由条款,整个法条的援引上相对全面,以方便应对商评委的审核。通过这些引用的条款给了商评委更多审核比对的机会,以利于最终获得良好的裁定结果!一句话,要想让整个案件成功率更高,在法条的引用上,我们决不能顾此失彼,利用不足!但是换句话来说,我们也不能法条泛滥,将整个商标法条文都搬弄上来,这样会让审核人员抓住不了重点,无从比对或者工作量过大,带来负面情绪,影响整个案情的走向!

无效宣告的理由如下:

1、争议商标“科宁享家居”与申请人“科宁”系列引证商标构成近似,不应予以核准注册。争议商标“科宁享家居”仅由中文文字“科宁”、“享家居”组成,与引证商标“科宁”的中文文字相同,其中“科宁”为商标的核心部分,毫无疑问与申请人“科宁”系列引证商标构成近似,该商标必定会造成混淆误认;

2、争议商标的使用服务与申请人引证商标的服务属于关联、类似的服务项目,同时出现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3、争议商标是申请人广泛使用,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使用权利;

4、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理应予以充分保护,被申请人作为与申请人同处一地,申请与申请人商标近似的商标,具有抢注的恶意,其恶意抢注就是为了搭申请人的顺风车、以达到不正当竞争目的,若争议商标被核准注册将造成申请人的重大损害。

围绕着以上理由,我所让申请人方提供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争议商标“科宁享佳居”等三件商标的注册资料

证据二:申请人及其“科宁”系列商标获得南京市著名商标的荣誉奖状

证据三:申请人注册在多个类别的“科宁”商标注册证资料

证据四:申请人的第7259856号“科宁”被认定为南京市著名商标

证据五:申请人在37类服务上持续大量使用“科宁”商标的证据资料

证据六:申请人“科宁”系列商标的宣传(包括广告牌、报纸宣传)资料

证据七:申请人对申请商标的广告投入合同及发票(包括电视、电台宣传)

证据八:申请人在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辐射供暖供冷委员会的行业排名证明

证据九:申请商标近三年的纳税证明以及销售合同、服务覆盖区域广的证明

证据十:申请人及申请商标获得的消费者良好反馈的市场调查书

通过以上这些证据的提供,我们达到的目的是让商评委了解到申请人自2005年就开始将“科宁”商标使用起来,且该商标因广泛使用,服务持续盈利,且营业额达到千万元以上,纳税额达到上百万,该商标于2016年获得南京市著名商标荣誉称号。由此证明申请人至少从2014年乃至更早的时间就已经占有较高的市场份额以及“科宁”商标已经具备了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作为同是提供供暖器材及施工服务的企业,同处南京地区,被申请人不可能不知道申请人及其“科宁”商标的存在,在此基础上仍注册与之近似的“科宁享佳居”、“科宁享佳”、“科宁苏建”商标,明显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等相关法条的相关规定,争议商标应被予以无效。

 

商评委的认定:

本案的焦点问题可以归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申请人在先权利,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商评委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服务目的、内容、性质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争议商标“科宁享佳居”等三件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科宁”,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的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结论:

本案最终获得了商评委的支持,争议商标全部服务项目被予以无效,那么我所哪些地方工作做的到位呢?

1、法条引证全面。

2、法条引证准确。

3、无效理由阐述有理有据

4、证据充分到位

虽然最终商评委引用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看起来是争议商标和引证商标构成了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而事实上,如果没有大量的证据证明申请人在先的“科宁”商标已经注册多年,且持续使用,具备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那么本案也很难获得无效宣告的成功!因为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相关规定,“科宁享佳居”等三件商标在“科宁”商标的基础上已经加上了相关词汇,如果是一个没有任何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在先“科宁”商标注册人想要获得无效宣告成功,那几乎是不可能的!如果我们在证据的组织上,不能让商评委看到关键的证据,以及让证据形成量的积累,以量变达到质变,那么结果可能也会是另外一种情形!

因此针对商标无效宣告程序,要想获得案件的成功,没有大量有力的证据及有理有据的论证,是很难最终获得良好的结局的!

 

附件:

1)科宁享佳居商标无效宣告裁定书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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