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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盟案例】宿迁天成锋股份公司的“天成锋精机TCF”商标驳回复审成功案例


发布时间:[2018/11/12]    阅读次数:1008

【中盟案例】宿迁天成锋股份公司的“天成锋精机TCF商标驳回复审成功案例


 

申请商标:天成锋精机TCF

申请人:宿迁天成锋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公司:南京中盟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简介

宿迁天成锋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在2007年4月成立于江苏省昆山市,为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公司主要经营CNC车床产品的生产、制造和销售,主要业务为设计、生产和销售精密数控机床以及机床关键部件,包括精密数控车床以及刀塔、主轴等机床关键部件。产品广泛应用于航空航天、汽车、电子、新能源、环保设备、军工等领域。

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拥有专业技术人员60多名,引进国内外精密加工设备800余万元。现已申请国家实用新型专利12项,外观设计专利2项,拥有国家发明协会颁发的金奖、银奖2项,还有申报中的发明专利14项,在行业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充分满足市场的技术需求。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10日,宿迁天成锋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在第35类“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商业管理辅助,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广告,进出口代理,会计咨询服务”商品上注册“天成锋精机TCF”商标。

2018年4月3日,商标局做出驳回决定,驳回通知书上载明除“人事管理咨询,会计咨询服务”之外的其他商品注册申请被驳回,理由是申请注册商标与在先的第5474070号、第16243407号、第22019125号商标构成近似,而被驳回的商品项目包含申请注册的核心商品内容。

宿迁天成锋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在我所代理一部主管卢慧的分析及建议下,最终决定提起驳回复审程序和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继续争取注册该商标。我所在接受委托后,法律事务部主管蒋佰芹于2018427日将申请商标向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驳回复审程序的同时将引证商标一向商标局提起撤三程序。

 

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一:



引证商标二:



引证商标三:



问题聚焦

申请注册商标被驳回商品的项目包含核心商品,引证商标对其构成较大阻碍的情况下,如何精准分析三个引证商标、排除障碍是申请商标最终通过审核的关键。

制定策略

经我所法律事务部主管蒋佰芹的分析,引证商标一“田其芳TCF”于2009年注册,即将届满商标注册10年保护期限,且未发现使用痕迹,满足撤三条件,提起撤三程序成功率大。申请注册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和呼叫方式上存在较大差异,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不易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复审阶段可能不再认定近似。

为保障继续申请注册商标,我所建议宿迁天成锋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在对“天成锋精机TCF”商标提交驳回复审程序的同时对引证商标一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

案件结果

20181015日,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如下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至此,申请人申请注册在第35类的“天成锋精机TCF”商标通过驳回复审程序和在先障碍商标的成功撤销,申请注册的全部商品项目都已通过商标局审核。申请商标得以顺利继续通过初审。

 

案件流程



编者按

在市场经济高速的今天,商标与市场经营活动联系日益紧密,作为市场经营活动的重要参与人,只有维护好自己的品牌,才有利于市场开拓。遇到商标驳回事宜不要灰心,寻找专业代理机构进行分析,也许还能将商标挽救回来!注册商标,中盟愿助您一臂之力!

附第25243377号“天成锋精机TCF”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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