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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盟案例|在先博尔顿商标,博顿商标还有希望通过吗?


发布时间:[2018/12/14]    阅读次数:1053

中盟案例|在先博尔顿商标,博顿商标还有希望通过吗?

                     ---记“博顿”商标驳回复审成功案例


复审商标:博顿

申请人:博顿国际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代理公司:南京中盟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简介

申请人——博顿国际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529日,是一家私人股份的香港教育投资公司,从属于博顿国际教育机构。博顿教育机构是由台湾资深幼教专家“黄译贤”创办的教育机构。黄译贤先生从事幼教行业30余年,主要从事幼儿学前教育及企业职工在职培训。1999年,黄译贤先生应裕元邀请到广东东莞地区合作办学,开设大陆第一家幼儿园--裕元幼儿园,后陆续在大陆开办多家园所,并成立博顿国际教育机构。应其总部设在广东省东莞市,目前已有六家直营园及七家合作园所。博顿教育机构秉承“教育领先、追求卓越”的办园宗旨,坚持以幼儿的可持续性发展为着眼点,以普及蒙台梭利教育为基础,面向全体幼儿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经过30多年的发展,博顿国际教育已经形成了系统规范的组织架构和完善的管理模式,积累了丰富的行业经验,为向更多孩子提供优质的学前教育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017年731日,博顿国际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为了保护自己公司的知识产权品牌和宣传公司品牌效应,向商标局提交了商标注册申请,申请第4125610183号商标 “” ,但是该申请商标于20185月予以部分驳回。由于该商标部分驳回项目“幼儿园”是申请人商业战略的核心内容, 也是申请人公司的核心商标,已经在广泛使用和宣传中取得了极强的属性,如以上的截图所示。申请人公司决定继续争取该商标。因此,申请人公司于2018528日委托我所---南京中盟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提起驳回复审程序。

 

案情简介

申请人在注重服务质量不断升级的过程中,也不断加强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将“”商标提交了注册申请。

2017年731日,申请人在41类相关商品上注册了商标,该商标在注册过程中被商标局裁定部分驳回,驳回的原因是商标局认为该商标与浙江千喜车业有限公司注册在该类别的商标近似。

经过我所的分析及建议,最终博顿国际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委托了我所对驳回商标申请驳回复审及撤销三年连续不使用程序,以继续争取第25610183商标通过审核。

复审商标:



引证商标:


本案焦点问题

商标被驳回是否就是商标注册的终止,是否还有争取余地?

我所复审理由:

1、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整体区别明显,并不构成商标近似

申请商标(25610183

引证商标(11896690


 

以上两个商标无论是从字体表面意思上还是从字体设计以及整体外观来看,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都有显著差异,并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二者并不构成近似商标,可以提起复审程序争取该商标。

2、引证商标同时被提起“撤销三年连续不使用”程序,如果引证商标被撤销成功,将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第11896690号“”商标于2014528日核准注册,至今已满三年,且通过对该引证商标的使用痕迹调查,发现该商标并没有在第41类所注册服务项目上有使用的迹象。故在我所的建议下已经对该商标提起了撤销三年连续不使用程序。

复审结果

2018年1201日,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申请人因第25610183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查,我委认为: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存在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可以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编者按

作为专业的代理公司,我们认为商标被驳回不一定就等于是商标注册的终止,不等于无法继续争取该商标。待我们仔细研究该案的时候,发现了在先引证商标与我们的商标并不是高度近似,在字形、字体以及含义上都有很大区分,而且当时情况下,该引证商标已被提出了撤三程序,因此我们当机立断,立即提起驳回复审程序,收集并整理出大量使用证据,同时积极关注这个引证商标的撤三结果。终于,功夫不负有心人,虽然撤三结果尚未给出,但是我们提起的驳回复审程序却以成功争取到该商标而圆满结束!同时我们也相信,撤三程序也会成功!

博顿国际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的坚持和我所的努力都获得了良好的回报,第25610183号“”商标驳回复审案大获全胜!

备注

1、商标被驳回,并非不能继续进行争取,可以对具体的驳回原因进行分析,根据分析结果提起复审程序;

2、商标被驳回,并非只能单纯的走驳回复审程序,如果在先引证商标注册已满三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同时提起撤三程序,以此撤销在先权利障碍。

附件:博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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