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盟案例| 仿冒的“极度口渴”商标终被不予核准注册
被异议商标:极度口渴+JIDUKOUKE+图形
异议人:周宏、南京艾味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公司:南京中盟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简介
1、异议人一——周宏
周宏,为南京艾味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直接管理公司的产品运营和人员管制。目前周宏名下已经注册了多个品牌的商标,尤其以“口渴了、KOKELE”等商标为重点。
2、异议人二——南京艾味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南京艾味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8月,是一家从事休闲食品生产、销售、加盟连锁服务于管理为一体的专业餐饮管理公司,是江浙地区最大的休闲饮品连锁商之一。公司积极引进世界各地美食文化,明锐捕捉消费潮流,深化品质监控,力求给消费者带来最美味、最时尚、最健康的生活享受。自创办至今,“代理、加盟”等方式,发展共计几百家门店,市场覆盖以江苏为主的全国各地,“口渴了及图”商标并于2013年、2016年连续被评为“南京市著名商标”,以“口渴了”为主的休闲饮品店始终是公司发展的核心品牌,为公司经济收益的主要来源。
案情简介
郑连国于2016年08月17日在尼斯分类的第43类“餐厅,餐馆,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快餐馆,茶馆,流动饮食供应,自助餐厅,酒吧服务,自助餐馆”服务上申请注册了“极度口渴+JIDUKOUKE+图形”商标。该商标严重侵犯了周宏及南京艾味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先的商标权益。
经过我所专业的监测,发现该商标于2017年07月13日被予以初审公告,经过我所的分析与建议,2017年09月20日南京艾味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其总经理周宏共同委托我所对第21007174号“极度口渴+JIDUKOUKE+图形”商标提出异议申请程序。
异议人的主要理由:
一、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申请注册的第43类上的第7799492号“口渴了+KOKELE及图”商标、第13743855号“口渴了”商标、第9893918号“口渴了KOKELE”商标、第9893919号“KOKELE”商标、第9893920号“口渴了”商标、第4085711号“口渴了及图”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若注册成功,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会损害异议人的在先商标权。
二、异议人的“口渴了”系列商标在奶茶餐饮服务行业经过多年使用及大量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且品牌影响力仍在不断增强。争议商标注册地与异议人加盟连锁店同处山东省一地,且均从事饮品餐饮行业,其明知异议人商标的知名度仍申请注册相近似的争议商标,其行为具有明显恶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九条、第四十四条相关规定。
三、被异议商标若获准注册,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会给异议人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也带来商标申请市场秩序的混乱和不健康发展。
争议商标:
异议策略
1、 提交异议人网站资料证明其背景信息;
2、 提交异议人荣誉证书、“南京市著名商标”的社会公益事业证明文件证明其在奶茶餐饮行业等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力和影响力;
3、 提交“口渴了”系列商标引证商标资料、异议人荣获的版权登记证书证明其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完整;
4、 提交异议人对引证商标进行广泛宣传的相关证据及资料;
5、 提交被异议人之前申请注册与其他知名商标相近似商标的相关证据证明其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
6、 提交12107770号“艾味塔口渴了”商标不予注册决定、第10154757号“丁大毛口渴了”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2014)宁知民初字弟174号民事判决书、(2016)苏民终609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异议人对引证商标在先成功维权案例。
案件结果
2018年11月23日,商标局做出如下决定: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第21007174号“极度口渴JIDUKOUKE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届时,经过我所代理对被异议商标提起的商标异议程序,“极度口渴+JIDUKOUKE+图形”最终被成功裁定不予注册。这又是一次对企业商标权利的维护,避免企业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编者按
在市场经济高速的今天,商标与市场经营活动联系日益紧密,作为市场经营活动的重要参与人,只有维护好自己的品牌,才有利于市场开拓。遇到商标被仿冒不要灰心,寻找专业代理机构进行分析,提供充足的商标在先使用证据,必将仿冒的商标权利成功排除!注册商标,中盟愿助您一臂之力!
附:第21007174号“极度口渴JIDUKOUKE及图”商标不予注册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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