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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盟案例|三笑商标维权,“可净可汀、可净可俐”商标异议成功案例


发布时间:[2019/4/1]    阅读次数:906

撰稿人:毕守萍

代理人:陈娟

 异议人:江苏三笑集团有限公司

代理公司:南京中盟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商标:可净可汀、可净可俐

被异议人:夏泉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淮河路390号11幢502室

异议人简介

       江苏三笑集团有限公司,创办于1989年,是集日化产品、家用卫生杀虫用品、个人卫生护理用品、包装印刷、房地产开发、物流运输、对外投资等多种产业为一体的大型民营企业集团。党和国家领导人胡锦涛、朱镕基、吴官正、尉健行、回良玉等接见集团领导或到公司视察时,都给予了高度的赞扬和鼓励。

       集团董事长韩国平先生一贯倡导发扬“先做人,后做事”的企业精神和坚持“消费者的希望,三笑人的追求”为企业宗旨。至1999年底,集团经十年的市场运作,已发展成为全球最大的牙刷及日用品的生产基地。2000年7月集团与全球500强之一的美国高露洁棕榄公司强强联手,合资成立了“高露洁三笑有限公司”。自此以后,“三笑牙刷”的发展迅速踏上了国际市场的快车道。随后,集团迅速踏上了“二次创业”的征程,先后介入了中国家用卫生杀虫用品领域和个人卫生护理用品领域,相继开发了“睡的香”系列蚊香、电热蚊香片、电热蚊香液和气雾杀虫剂,并特邀中国著名笑星赵本山出任“睡的香”产品的形象代言人,“睡的香蚊香,赶走蚊子保健康”的产品广告早已响遍了大江南北、长城内外。产品投放市场以来倍受消费者的青睐,更为全国各地的经销商创造了无限的商机,2006年9月,“睡的香”蚊香被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评定为“中国名牌”产品。 与此同时,异议人也大力发展口腔护理用品,其旗下的品牌主要有“可净”、 “可洁”、“可洁可净”、“笑缘”、“笑爽”、“再笑”、“笑利来”、“巡逻兵”等,这些品牌中尤其以异议人的“可净”、“可洁可净”的品牌的影响力较大,目前该品牌的牙膏及牙刷产品已经进入全国各大百货商场及超市销售,也获得了广大消费者的认可和赞誉。

案情介绍

2017年2月13日,夏泉分别于:

第3类“洗发液,洗洁精,香精油,化妆品,香,空气芳香剂,香水,牙膏,非医用漱口剂,口气清新喷雾,假牙清洁剂,口气清新片,肥皂”商品上分别申请注册第22807186号“可净可汀” 商标;

5类中的“人用药,药物饮料,清凉油,婴儿奶粉,婴儿尿布,防溢乳垫,卫生巾带,杀虫剂,牙科用药,净化剂” 申请注册第22806797号“可净可汀” 商标、第22807734号“可净可俐” 商标;

第21类“牙线,化妆用具,捕虫器,食物保温容器,厨房用具,梳,刷子,牙刷,电动牙刷,牙签” 申请注册第22807177号“可净可汀” 商标;

上述被异议商标均于201711月20日通过初审并进入公告期。

经我公司商标团队研讨后认为:上述被异议商标的核心依然是可净”,其申请的主要产品项目分别是:第3类中的洗发液,洗洁精,香精油,化妆品,香,空气芳香剂,香水,牙膏,非医用漱口剂,口气清新喷雾,假牙清洁剂,口气清新片,肥皂”,第5类中的净化剂杀虫剂, 卫生巾带,婴儿尿布”、第21类中的刷子,牙刷, 电动牙刷, 牙签,牙线”;其与我所代理的江苏三笑集团有限公司的主营产品基本相同,且与三笑集团的主要商标品牌“可净”、“可洁可净”、“可净可洁” 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极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在我所的充分分析与建议下,三笑集团对该四件商标一同提起了异议程序!

被异议商标:


 

本案焦点问题

1. 已初审的商标可净可汀、可净可俐”与异议人系列引证商标“可净”、“可洁可净”等是否构成近似商标?

2. 已初审的商标可净可汀、可净可俐”与异议人系列引证商标“可净”、“可洁可净”等是否构成类似商品?

我所异议策略

1、对已初审的商标“可净可汀、可净可俐”申请异议程序

在接受异议人江苏三笑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后,我所对已初审的四件商标提起异议。经商标局的审核,已初审的商标可净可汀、可净可俐” 在与三笑集团所拥有商标的类似商品上被驳回。

结果

201903月01日,商标局决定如下:

第一条,我局决定:第22806797号“可净可汀”商标在“净化剂杀虫剂, 卫生巾带,婴儿尿布”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第二条,我局决定:第22807177号“可净可汀”商标在“刷子, 牙刷,电动牙刷,牙签,牙线”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第三条,我局决定:第22807186号“可净可汀”商标不予注册。

第四条,我局决定:第22807734号“可净可汀”商标在“净化剂, 杀虫剂卫生巾带,婴儿尿布” 商标不予注册。

编者按

      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商标与市场经营活动联系日益紧密,因此通过商标注册获得商标专有使用权已经成为企业共识。然而,随着投机取巧者或违法犯罪者冒用、模仿知名商标并进行违法行商的猖獗,给合法经营者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因而,在维护商标显著性的同时,对相似商标提出异议是维护合法经营者强有力的渠道。

附件:4件被异议商标的不予注册的决定书:

22806797号“可净可汀”商标在部分商品上不予注册的决定;

22807177号“可净可汀”商标在部分商品上不予注册的决定;

22807186号“可净可汀”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2807734号“可净可汀”商标在部分商品上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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