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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盟案例|“天成锋精机TCF”商标驳回复审成功案例


发布时间:[2019/4/22]    阅读次数:849

撰稿人:代理一部 陈月红
代理人:卢慧、蒋佰芹
申请商标:天成锋精机TCF
申请人:宿迁天成锋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公司:南京中盟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简介

       天成锋公司2007年4月成立于江苏省昆山市,为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2014年10月应本公司发展规模化需求,在江苏省宿迁市政府的大力招商引资下搬迁至宿迁市宿豫区机械产业工业园区。现注册资本1400万元,生产面积达7000余平方米,拥有专业技术人员60多名,引进国内外精密加工设备800余万元。现已申请国家实用新型专利12项,外观设计专利2项,拥有国家发明协会颁发的金奖、银奖2项。发明专利14项(申报中)。
       公司主要经营范围包括:CNC车床产品的生产、制造和销售。公司主要业务为设计、生产和销售精密数控机床以及机床关键部件,包括精密数控车床以及刀塔、主轴等机床关键部件。产品广泛应用于航空航天、汽车、电子、新能源、环保设备、军工等领域。
       公司完全掌握了行业的核心技术,车床使用的主要功能部件都由公司自主研发生产。公司为提高行业竞争,在考虑加工成本的同时,进一步提高多轴加工精度,大大提升了加工效率。
       多年来,天成锋坚持以技术创新为客户不断创造价值。研发团队约占公司总员工数的20%,并聘用了2名台湾技术顾问。公司引入了先进的进口生产和检测设备以确保产品的精密度和可靠性。
       经过多年的培养,公司已拥有核心技术人才12名,从事机床行业20年以上的机床专家3名,并与台湾、韩国、日本等专家有长期技术合作,在行业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充分满足市场的技术需求。
       公司厂房及产品如下:

公司及产品介绍

案情简介

       随着社会对无形资产——商标认可度的日益提升,宿迁天成锋精机为了对自己使用多年的“天成锋精机TCF”品牌进行保护,也为了避免日后发生知识产权侵权、傍名牌等问题,于2017年7月10日在第7类“机床、机床用夹持装置、螺母攻丝机、攻丝机、金属加工机械、抛光机器和设备(电动的)、车床、切割机、铣床、机器台”商品上申请注册第25243307号“天成锋精机TCF”商标。
       2018年7月25日商标局引证了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在先注册的“7CF”商标并将“天成锋精机TCF”予以驳回。宿迁天成锋精机在我所的分析及建议下最终决定提起驳回复审程序继续争取该商标。我所在接受宿迁天成锋精机的委托后,于2018年8月15日向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驳回复审程序。
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

本案焦点问题

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是否属于近似商标?

驳回复审策略

       从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的外形、读音、整体组合等方面综合分析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不属于近似商标。在复审阶段,成功说服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商标在“机床、机床用夹持装置、螺母攻丝机、攻丝机、金属加工机械、抛光机器和设备(电动的)、车床、切割机、铣床、机器台” 上成功通过审核。

结果
       商评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2019年03月18日,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编者按
       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商标与市场经营活动联系日益紧密。而处于商标审查日益严格的当下,一支专业的知产团队为您私人订制一套专业的知产服务、及时解您知产疑虑、为您知产护驾,是知产保护不可或缺的防护墙。注册商标,中盟是您的私人管家!
附:第25243307号“天成锋精机TCF”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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