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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宣告案例|“阿瑞娜”商标无效宣告行政诉讼案件


发布时间:[2019/6/17]    阅读次数:876

撰稿人:周明子
代理律师:蒋佰芹
诉争商标:
当事人:上海迪桑特商业有限公司

代理律所:江苏中盟律师事务所

裁判文书摘要


引证商标

案情介绍
       原告——上海迪桑特商业有限公司是日本株式会社迪桑特(以下简称“日本迪桑特公司”)在中国投资成立的控股子公司,专门负责日本迪桑特公司在中国的运营,日本迪桑特公司作为专业的运动品牌经营者,其名下的“arena阿瑞娜”品牌在国际上都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原告自2005年成立以来,作为日本迪桑特公司在中国的唯一商标许可授权人,早在天猫、京东、亚马逊等网络平台上开办了线上旗舰店,截止到2016年,原告在中国已经开设了超200家线下“arena阿瑞娜”运动品牌旗舰店,无论线上线下,原告的销售都遥遥领先于其他同类品牌。


       第三人易县荣贺百货商店在2017年8月19日在天猫商城投诉原告侵犯了其商标权,要求原告立刻将“阿瑞娜”品牌的防雾喷剂下架,此时原告通过查询发现第三人在2015-2018年期间申请了多个“阿瑞娜”“ARENA”商标,同时第三人作为一家百货商店,并不具备生产能力,但名下却注有众多知名运动品牌商标。原告为了维护“arena阿瑞娜”品牌的市场知名度以及品牌纯净度,针对第三人名下的“阿瑞娜”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了无效宣告程序,但在无效宣告阶段,国知局判定第三人的“阿瑞娜”商标注册在第3类商品项目上,而原告的引证商标则注册在第9类商品项目上,两者不属于同类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该商标不属于恶意抢注的情形,也未产生其他不良影响,而将该商标予以维持。
原告为了进一步维护自己的“阿瑞娜”品牌,特委托我所代其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无效宣告行政诉讼程序。
诉争商标详情:

引证商标详情:


本案焦点问题
1、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 ”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诉争商标“”是否属于符合“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3、若以上理由都不适用,还有什么其他手段无效诉争商标?
诉讼策略
1、主张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实际使用的产品属于高度关联产品,二者属于跨类近似商标;
2、主张第三人名下有众多“阿瑞娜ARENA”商标,第三人属于恶意抢注的情形;
3、主张第三人名下有众多知名运动品牌商标,具有囤积商标并借他人市场名誉牟利的主观恶意。
诉讼过程
       我所在诉讼阶段,向北京知产法院提交了大量的使用证据,其中大量的线上店铺销售记录、线下店铺分布及国际赛事赞助证据证明原告“arena阿瑞娜”品牌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及影响力;提交“防雾剂”的百度百科说明该产品与镜片、玻璃类产品具有直接对应的关系,二者属于高度关联产品,而原告在第9类商品项目上注册了众多眼镜、泳镜、护目镜等玻璃镜片类产品,第三人的阿瑞娜商标实际针对的就是原告与镜片配套销售的镜片防雾喷雾;第三人在第3类、17类商品项目上注册了众多“ARENA”或“阿瑞娜”商标,证明其攀附原告在先商标知名度的恶意明显,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原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提交第三人名下所有注册商标列表,显示第三人明显囤积了众多知名运动品牌商标,其作为一家百货商店,并不具备生产能力,其无正当理由囤积大量知名品牌商标的行为已经严重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综上,该商标应被予以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
1、诉争商标注册在第3类,而原告引证商标注册在第9类,二者不属于关联产品,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告裁定并无不当。
2、原告提交的证据多证明原告的“阿瑞娜”商标是使用于泳衣、泳帽、泳镜、防雾剂等商品上,并不能证明原告的“阿瑞娜”商标在先使用于第3类商品项目上并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及影响力,第三人不属于“以不正当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及影响力的商标”的情形,被告裁定正确。
3、第三人作为一家百货商店,不具备生产能力,无正当理由却注册了众多与在先知名品牌高度近似的商标,数量较大,明显具有囤积商标并借他人市场名誉牟利的主观恶意,符合“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严重扰乱了商标管理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该商标应予以无效,被告裁定错误。
综上,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将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原告取得了最终的胜诉结果。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判决结果
2019年5月3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撤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8]第228359号关于第19945108号“阿瑞娜”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
二、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第19945108号“阿瑞娜”商标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裁定。
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编者按
       在市场经济高速的今天,商标与市场经营活动联系日益紧密,因此通过商标注册获得商标专有使用权已经成为企业共识。但是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仍然有许多公司未及时对实际使用商标进行注册,在使用过程中商标很容易被别人抢注,或者与别人在先权利商标冲突,如果没有及时解决,很可能将直接导致企业的前期投入都付诸东流。
本案中,原告早在上世纪90年代就在中国注册了大量“arena阿瑞娜”商标,但原告的“arena阿瑞娜”商标未能在全部实际使用的商品项目上进行商标注册,以至于被第三人钻了空子,但原告在第一时间委托我所针对第三人提起了商标维权程序,将自己的损失降到最低,并最终取得了良好的结果,切实的维护了自己的“阿瑞娜”品牌纯净度。
我所作为专业的知识产权代理律所,代理的相关案件多次入选中华商标协会年度优秀商标代理案例,我们秉持客户至上的理念,专注于为客户提供务实的解决方案,为客户提供充分的法律分析,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建议可行的解决方案。中盟一站式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机构!中盟为您的品牌保驾护航!
附:蒋佰芹律师简介

蒋佰芹:专职律师/资深商标案件代理人
法学硕士,主攻知识产权方向,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案件撰写能力,精通各类商标品牌的法律案件及维权诉讼事宜。多次成功代理中脉集团“JM中脉”商标案件、中科集团“中科”商标维权案件、金象集团“金象”商标撤销案件、南京高传机电公司“高传机电”驳回复审案件、“DTM” 商标行政诉讼案件等众多知识产权类案件,知识产权案件经验丰富,是专业的知识产权方向律师。
附:(2019)京73行初911号案判决书

转自:江苏中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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