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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案例|历经注册、驳回复审、一审、二审等多重程序,“DTM”商标6年坚持通过审核


发布时间:[2019/7/1]    阅读次数:934

撰稿人:周明子
代理律师:瞿东亮
申请商标:
当事人:江苏欧西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代理律所:江苏中盟律师事务所

裁判文书摘要

涉案商标
上诉人情况介绍
       上诉人——江苏欧西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西建科”),成立于2009年,是一家中欧技术合作的高新技术企业,也是中国建筑防水协会理事单位。多年来,上诉人公司产品已涵盖防水卷材、防水涂料、保温材料、防腐材料、绿化材料等几大类、数百个品种。其中“DTM聚酯复合防水卷材”、“LOCA非沥青基高分子防水卷材”、“热塑性聚烯烃(TPO)防水卷材”也获得了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旗下已经拥有“欧西建科”、“LOCA”等多个知名品牌。公司也于2015年被评为“中国高分子防水行业十强企业”。
       欧西建科引进了先进技术,建立了“建筑防护材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公司已拥有20多项国家专利,参编国家或地区标准超过6项,公司成立了“建筑防护学院”,建成防水工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年均培训超过300人次,并在淮安、滁州两地建成大型生产研发基地,公司年产能高分子防水卷材4000万平方米、防水涂料10000吨、保温砂浆30万立方、排水板400万平方米。
       公司先后与中国中铁、中国铁建、中国农垦、英利集团、广州地铁、南京地铁、南昌地铁、明发集团、招商地产、万科、碧桂园、绿地集团等知名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其产品及防护解决方案已广泛应用于多个国家与城市标志性建筑、市政工程、交通工程、住宅商业地产及特种工程等领域。
       多年来,欧西建科一直秉持着“与广大用户共赢,与合作伙伴共赢,与企业员工共赢”的经营理念,不断聚合精英力量,整合行业资源,为实现“与建筑同寿命,使自然更和谐”的伟大愿景而不懈努力。
案情简介
       上诉人自公司成立之时起就开始广泛在防水卷材等产品上使用“DTM”标识,但使用之初,并未申请商标对实际使用标识进行保护,直至其于2013年年初发现公司代理商之一的龚力军(引证商标一权利人)在防水卷材等相关产品上申请了“dtm”商标,为了保护自己的实际使用商标,上诉人于2013年3月27日在19类防水卷材等商品项目上申请注册了第12333070号“DTM”商标,但由于已有在先的“dtm”商标,导致上诉人商标申请被予以驳回,上诉人为了继续争取该商标,又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现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驳回复审程序,由于在先权利障碍一直未排除,上诉人在驳回复审程序及下一步的一审诉讼程序中均以失败告终,之后上诉人又马不停蹄的提起了二审程序。
申请商标详情:

引证商标一详情:

引证商标二详情:

引证商标三详情:

本案焦点问题
1、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如果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认定近似,那么还有什么手段继续争取该商标?
我所诉讼策略
1、针对核心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提起无效宣告程序,彻底排除引证商标一;
2、针对引证商标二继续主张不近似,两者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3、针对引证商标三,可视情况放弃非核心商品项目。
诉讼过程
       由于引证商标一为上诉人申请商标的核心障碍商标,因此我所在接受上诉人的一审委托时,就向上诉人建议立即对引证商标一提起无效宣告程序,彻底排除该商标,对引证商标一的无效宣告程序历时2年多,也经历了无效宣告、一审、二审三重程序,终于被予以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由于引证商标二是在第2类商品上予以注册,但上诉人的申请商标是注册在第19类商品项目上,两者只有少部分商品属于跨类近似,上诉人在主张两者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同时,也做好放弃部分商品项目的准备。
       引证商标三确与上诉人的申请商标确属于近似商标,我所经分析后,认为引证商标三较难排除,但该商标与上诉人力求争取的核心商品不冲突,因此建议上诉人直接放弃其与引证商标三相冲突的商品,直接争取核心商品项目,在庭审过程中也向法院表示愿意放弃冲突商品项目。
       至此,上诉人放弃了非核心商品项目,又排除了核心障碍商标,终于获得了法院的支持,获得了二审胜诉判决。
判决结果
2019年6月3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行初52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6]第97653号《关于第12333070号“DT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三、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第12333070号“DTM”商标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四、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承担。
编者按
       在市场经济高速的今天,商标与市场经营活动联系日益紧密,因此通过商标注册获得商标专有使用权已经成为企业共识。但是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仍然有许多公司未及时对实际使用商标进行注册,在使用过程中商标很容易被别人抢注,或者与别人在先权利商标冲突,如果没有及时解决,很可能将直接导致企业的前期投入都付诸东流。
       本案中,上诉人早就开始实际使用“DTM”商标,但并未进行商标保护,若本案申请商标最终被驳回注册申请,那么上诉人多年来为“DTM”品牌付出的人力、财力都付诸东流,但上诉人在发现问题后,立刻积极作为,即使为一个申请商标经历驳回复审、无效宣告等多个程序,也没有放弃,最终还是争取到了自己的核心商标。
       我所作为专业的知识产权代理律所,代理的相关案件多次入选中华商标协会年度优秀商标代理案例,我们秉持客户至上的理念,专注于为客户提供务实的解决方案,为客户提供充分的法律分析,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建议可行的解决方案。中盟一站式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机构!中盟为您的品牌保驾护航!
附:瞿东亮律师简介

瞿东亮:创始人/合伙人律师
自2005年开始执业于知识产权法律服务领域。

擅长于知识产权法律事务,公司法律事务,争议解决,尤其熟悉知识产权法,精通知识产权代理实务,商标代理、著作权代理。执业以来代理了近万件的知识产权申请案件和争议、无效、侵权、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案件,为德国商会上海代表处提供知识产权服务5年。通过诉讼程序及谈判等方式成功地处理了大量复杂的案件。且担任中脉集团、德国康德瑞恩公司、清沐酒店集团、南京芒可餐饮等多家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经常办理南京中院、江苏高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高院、最高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案件,法律实务经验十分丰富。

本文转自:江苏中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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