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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复审案例|“JM中脉美丽”商标驳回复审成功


发布时间:[2019/7/26]    阅读次数:883

申请商标:JM中脉美丽
申请人:中脉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代理公司:南京中盟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导读
       中脉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委托我所申请注册第35类“JM中脉美丽”商标被商标局引证在先的“JM”商标而驳回,我所建议中脉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提起驳回复审程序,进一步争取该商标权利,最终申请人的“JM中脉美丽”商标因整体区分明显而成功。
案情简介
       2018年05月16日,中脉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委托我所在第35类“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进出口代理;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具体服务上申请注册“JM中脉美丽”商标。
       2018年11月06日商标局引证了邓仁玉的“JM”商标而将申请人的“JM中脉美丽” 商标予以驳回,驳回项目包含“进出口代理, 替他人推销, 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 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咨询”服务项目。中脉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我所的分析及建议下最终决定提起驳回复审程序继续争取该商标。我所在接受中脉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后,于2018年12月0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驳回复审程序。
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

本案焦点问题
       申请商标“JM中脉美丽” 与引证商标“JM”是否构成近似商标?
我所驳回复审策略
       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外形、读音、整体组合等方面综合分析不构成近似商标。在复审阶段,成功说服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商标在“进出口代理, 替他人推销, 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 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咨询” 上成功通过审核。
 结果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2019年06月1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编者按
       在市场经济高速的今天,商标品牌与公司企业的经济效益及市场消费者占比息息相关。好的商标品牌能够给公司企业带来无与伦比的无形价值和市场占比,遇到商标驳回事宜不要灰心,寻找专业代理机构进行分析,可继续争取商标权利!成功注册商标,需要您的坚持,也需要中盟的一臂之力!

附1:第30957378号“JM中脉美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附2:中脉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简介

中脉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简介

       中脉始创于1993年,是一家布局保健食品、保健用品、保健服务三大领域的大型健康企业,正以一个多元化、高科技、国际化的企业形象服务广大消费者。
       中脉自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生态健康事业的发展,为顾客提供优质的产品及服务。中脉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多次获得中国保健品十大公信力品牌等荣誉,主导产品获得保健功能达标认证,并通过欧盟认证。

       中脉响应十八大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号召,以改善家庭微生态,共建和谐美好家为目的,提出了中脉生态家的构想,致力于改善家庭生活品质。

       中脉始终倡导诚信规范经营,并以“规范运作、文化培根、系统作战、美丽前行”作为企业战略发展方针,不断践行“共创与共享”核心价值观,并积极承担着对社会、政府、消费者、员工等利益相关方的责任。中脉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先后开展警民心连心温暖帮扶行动、孝德关爱工程、朝阳计划——青少年守护行动等大型社会公益援助项目。在自身回馈社会的同时,中脉也倡导所有中脉的供应商、经销商、员工和消费者,都能为社会公益贡献出自己的力量,让世界因为我们的力量变得更加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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