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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复审案例|“海铂康HYPER COMPUTING”商标驳回复审成功


发布时间:[2019/10/10]    阅读次数:774

申请商标:海铂康HYPER COMPUTING
申请人:南京海铂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公司:南京中盟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23日南京海铂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北京标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办理了第38类的“光纤通讯;提供全球计算机网络用户接入服务;信息传送;提供数据库接入服务;电子邮件传输;为第三方用户提供电信基础设施接入服务;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传真发送;计算机终端通讯”服务上申请注册第28857485号“海铂康HYPER COMPUTING”商标。2018年10月10日收到商标局关于该商标驳回的通知书,遗憾的是全部服务项目被驳回。
       在我所的专业分析及建议下,南京海铂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委托了我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了第28857485号如下商标的驳回复审程序。
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一:

引证商标二:

本案焦点问题
1.申请商标“海铂康HYPER COMPUTING”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
2.申请商标“海铂康HYPER COMPUTING”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类似服务?
驳回复审理由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属于类似服务。我所的理由主要结合申请人实际情况出发,从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注册人实际从事的行业、指定使用服务类别的服务对象、销售渠道、产品及服务功效等角度进行深入剖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不构成类似服务,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可能。
引证商标一:

引证商标二:

       《商标法》第五十条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本案中的引证商标一第G969620号“”商标与2018年6月13已期满但并未续展,并且已超过一年,已为无效商标,因此两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一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从商标的构成要素、整体形态、商标的读音、含义等多方面几近无任何相同或近似之处,商标整体尚可区分,并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结果
2019年9月2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我所复审程序,申请商标最终在申请人实际从事的项目上被予以初步审定(通过审核),最终被商标局予以核准注册,颁发了商标注册证,享有商标的专有使用权!
编者按
       在市场经济高速的今天,商标与市场经营活动联系日益紧密,作为市场经营活动的重要参与人,只有维护好自己的品牌,并及时注册相关商标,做到商标先行,才能更加有助于市场开拓。其次,商标权利并非一直享有,有十年有效期。若商标有效期届满之后还打算继续使用,则需要在商标到期前12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出续展申请。本案中的引证商标一就是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及时续展而无效。而品牌的维护需要专业代理公司的辅助和支持,我们中盟一年两次客户商标到期提醒排查,避免到期商标因忘记续展而无效!
       希望我们中盟的专业服务,能祝您一臂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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