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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复审案例|“NEUBORON”商标驳回复审成功案


发布时间:[2019/11/25]    阅读次数:964

申请商标:NEUBORON 
申请人:南京中硼联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公司:南京中盟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2016年06月30日南京中硼联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南京中盟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办理了第05类“人用药,医药制剂,化学药物制剂,医用药物,原料药,针剂,生化药品,医用诊断制剂,放射性药品,医用营养品”商品上申请注册第20491048号“NEUBORON ”商标。2017年04月18日收到商标局关于该商标驳回的通知书,全部服务项目被驳回。
       在我所的专业分析及建议下,南京中硼联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05月02日委托了我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了第20491048号商标的驳回复审程序。2018年06月01日商评委决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南京中硼联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商评委的决定于2018年07月10日委托我所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字第675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南京中硼联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南京中硼联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于2018年12月05日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行终108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国家知识产权局被诉决定,并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2019年11月2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做出驳回复审决定,裁定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自此,我所成功为南京中硼联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争取应有的权利。
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


本案焦点问题
1.申请商标“NEUBORON”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
2.引证商标撤三程序结果尚未做出,在先障碍商标权利存续的情况下,如何继续争取商标权利?
代理技巧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并且申请商标是基于企业字号而延伸得来的,为申请人所独创,并非是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模仿。
2.申请人在申请阶段已对引证商标提起了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最终在行政诉讼阶段被成功撤销,在先权利障碍已消失。
3.在驳回复审申请失败的情况下,继续争取行政诉讼,成功将申请商标争取予以初步审定的结果。
结果
2019年11月2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如下: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2019年4月13日第1643期《商标公告》上,因此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编者按
       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撤三制度在整个商标法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其不仅有利于督促注册人真实使用商标,促进商标回归到使用的本义上,而且还影响商标侵权和刑事责任的认定。在具体个案中,往往因为程序流程衔接问题,撤三审理时限比驳回复审决定时限长,而导致障碍商标的撤三结果尚未做出,复审商标的结果先行做出的现状,这时我们是选择放弃还是继续争取商标权利。主要取决于待撤销商标的真实使用与否。若我们有充足的理由证明其连续三年未予以使用,那么要帮助企业坚定信心,对驳回复审商标继续提起行政诉讼程序,在诉讼程序中等候被撤销商标的结果。从整个商标流程来看,时间虽然漫长,如果放弃应予争取的权利,结果只能重新更换商标,这将对企业带来巨大的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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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简介
       申请人——南京中硼联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高端癌症治疗研发的创新型企业,公司致力于硼中子捕获治疗技术Boron Neutron Capture Therapy(以下简称BNCT)的研究和创新靶向药物的开发。公司由原台湾清华大学BNCT中心负责人刘渊豪教授领军,汇集原中心核心骨干和多名海外博士专家,首要目标是建成中国首座加速器硼中子捕获治疗(AB-BNCT)中心,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癌症双靶向放疗新技术,填补国内在本领域的空白,大幅提升癌症医疗水平,降低医疗成本,助力我国医药大事业,实现健康中国梦。在此基础上,使中硼长效发展为创新惠及于民的重点医药科技型企业。

附: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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