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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案例|“中脉拉卡”商标异议成功案


发布时间:[2019/12/23]    阅读次数:939

撰稿人:业务一部 田嘉毓
被异议商标:第24534474号“中脉拉卡” 
被异议人:深圳市科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脉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代理公司:南京中盟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2017年06月07日深圳市科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第26类“服装褶边,胸衣扣,扣子(服装配件),妇女紧身衣上衬骨,胸罩衬骨,服装垫肩,衣领托,衣服饰边,紧身胸衣钩,花边饰品”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第24534474号“中脉拉卡”商标,该商标于2018年03月13日通过商标局审核,并被予以初步审定公告。我所通过监测系统,发现了该商标的初审公告信息,向中脉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出具了书面的异议建议方案。2018年8月21日,中脉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了我所办理该商标的异议申请程序。
被异议商标:

引证商标一:

引证商标二:

引证商标三:

引证商标四:

引证商标五:

本案焦点问题
1.被异议商标“中脉拉卡”与“中脉及图”、“中脉”、“LACA”等系列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
2.被异议人在第26类上申请“中脉拉卡”商标,是否对异议人在先“中脉”等系列商标的恶意仿冒?
我所异议理由
1、被异议人申请的“中脉拉卡”与异议人“中脉及图”等系列商标从字形、读音、含义等方面来看,已构成近似商标;同时被异议商标第26类的商品项目属于服装部件及配饰,与异议人第25类驰名商标的商品项目具有密切关联性。在实际的使用过程中,同时出现于市场中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2、被异议商标若被核准注册,容易造成异议人“中脉”品牌的淡化效应,使得“中脉”品牌与异议人之间的唯一对应关系被中断,影响异议人“中脉”品牌的正常销售,同时会造成异议人“中脉”品牌经济利益下降,给异议人带来严重影响。
3、列举了异议人对“中脉”进行大力宣传的相关证据,通过纸媒、明星代言、网络报道、内刊等方式,对其品牌进行宣传;同时以直销的形式在全国各地开设“中脉LACA”形体管理会所,在社会上取得了一定知名度及影响力。
4、被异议商标恶意模仿异议人“中脉及图”系列引证商标,两者近似程度较高,消费者会误认为被异议商标隶属于异议人名下的一款新产品,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极大的损害。
结果
2019年11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如下:
       经审查,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中脉拉卡”制定使用于第26类“妇女紧身衣上衬骨;胸罩衬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272447号“中脉M”商标、第3494543号“中脉及图”商标指定使用于第26类“服装花边;衣服装饰品”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第24534474号“中脉拉卡”商标不予注册。
       经我所异议程序,异议人对第24534474号“中脉拉卡”商标异议维权成功。
编者按
       目前,在市场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恶意申请和囤积注册行为。为了规制这些行为,加强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国家知识产权局出手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不仅增加商标注册审查的全面性,也增加了行政处罚措施。结合本案来看,异议人在先的驰名商标拥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高度近似,在市场经营过程中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属于恶意注册行为。遏制恶意注册,倡导诚实信用,是商标授权、确权各个环节共同遵循的价值观,同时也需要企业积极地维护自己的商标品牌,制止“傍名牌”行为对企业造成损害。
       品牌的申请和维护需要专业代理公司的辅助和支持,中盟一站式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机构,10年的代理经验,丰富的代理案例,定能祝您一臂之力!

    附:第24534474号“中脉拉卡”商标异议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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