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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盟案例|“HORIDA”商标驳回复审成功


发布时间:[2020/3/23]    阅读次数:775

申请商标:HORIDA
申请人:南京论雄酒业有限公司
代理公司:南京中盟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2019年01月23日南京论雄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称论雄酒业公司)委托南京中盟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办理了第33类“果酒(含酒精),白酒,烈酒(饮料),食用酒精,鸡尾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甜果酒,葡萄酒,米酒,烧酒”商品上申请注册第36113304号“HORIDA”商标。2019年06月12日收到商标局关于该商标驳回的通知书,遗憾的是全部服务项目被驳回。
       在我所的专业分析及及建议下,论雄酒业公司于2019年07月10日委托了我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了第36113304号如下商标的驳回复审程序。
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

本案焦点问题
1.英文商标“HORIDA”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
2.具有独创性设计的图形商标,如何争取驳回复审?
我所驳回复审理由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并且申请人作为一家酒企,名下拥有诸多独创性的酒类品牌,包括本案申请商标亦是申请人自己独创出来的。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含义、读音及实际使用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者同时存在于市场中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3、引证商标被提起了撤三程序,若该枚商标因撤三最终处于无效状态,则其对申请商标将不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理当初审通过。
结果
2020年01月0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如下: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处于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程序中,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我所复审程序,申请商标最终在申请人实际从事的项目上被予以初步审定(通过审核),争取到应有的权利!
编者按
       图形商标在审查过程中,因审查人员的主观性判断较强,往往容易被驳回,很多企业在收到驳回通知书后放弃对其商标的进一步争取权利,但本案成功之处在于论雄酒业公司作为一家生产销售起泡酒产品的企业,在收到驳回通知书后第一时间去争取自己的权利。截止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复审决定书发文时,在先商标的撤销结果尚未做出,但因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最终在复审阶段通过审核。论雄酒业公司在复审阶段采取的是双保险策略---驳回复审程序+在先障碍商标的撤销程序,是非常值得借鉴的,进可攻,退可守!申请商标最终在复审阶段获得了成功。
       论雄酒业公司名下的商标均为原创作品,该公司不仅对图形进行商标保护,也对酒瓶进行外观专利申请,从多个角度去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在此也建议企业对自己名下原创的图形设计,从商标、版权、专利等角度进行全方位保护,形成强大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不仅有利于企业的确权争取,还有利于企业维权诉讼。
       品牌的申请和维护需要专业代理公司的辅助和支持,中盟一站式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机构,10年的代理经验,丰富的代理案例,定能祝您一臂之力!
附件:

1)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简介
       申请人——南京论雄酒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1月6日,坐落于南京栖霞区,主要经营范围在于“预包装食品批发与零售,建材、服装、日用百货、办公用品、劳保用品、机电产品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所属行业领域为批发与零售业。论雄酒业公司是一家专业经营起泡香槟、洋酒、葡萄酒的品牌专业机构,汇集威士忌、白兰地、朗姆酒、伏特加、轩尼诗vsop、迪加、罗迪曼、笛卡尔、拉图子爵、龙船系列等。一直以来,申请人始终坚持对卓越品质的不懈追求,从而保证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目前已在长春、天津、西安、武汉、长沙、郑州、太原、成都、重庆、南昌、杭州、合肥、福州、深圳、珠海、广州等设立分部。论雄酒业的事业发展与壮大,得益于客户的支持与信赖,得益于合作伙伴的鼎力相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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