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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复审案例|设计化商标审查中,图形即使相近,亦要关注整体区分


发布时间:[2020/6/18]    阅读次数:867

——记“”商标驳回复审成功案
申请商标:ifmajik
申请号:37591704
申请人:亦格魔术(中国)有限公司
代理公司:南京中盟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撰写者:代理二部徐梅

案情简介
       申请人亦格魔术(中国)有限公司主要为一家原创设计、挖掘儿童艺术天赋的魔术道具生产商,其公司亦在海内外拥有较多客户群体。公司在发展过程中,为了发展需求,进行长时间研发设计,推出了“”这一品牌用于魔术道具盒上,并且该公司于2019年4月着手委托我所开始商标申请工作。
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主要障碍商标):


本案焦点问题
1.原创设计后的申请商标是否具有区别其他商标的较强显著性和辨识力?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我所理由
       1.申请商标系为申请人原创设计后的商标图样,其商标内容中主要关键要素为英文“IFMAJIK”部分。从整体商标图样上很明显能够看出与引证商标有明显的区别,存在于同一市场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2.申请商标的文字含义为“if”(如果)你肯尝试“mijik”(magic魔术,谐音),你就会享受魔术的乐趣,并有更多未知的可能性等着你来探索。而引证商标仅仅为图形商标,未有具体含义。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从商标含义上能够明显区分,不应当认为构成近似商标。
       3.申请人想要通过申请商标与“mijik”(magic魔术),即对应被应用的商品类别“魔术道具”产生联想,因此通过艺术设计突出“m”。此举亦是突出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从商标构成上完全不同之处,不应当认为构成近似商标。
结果
2020年6月1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魔术器械、玩具器具”等商品项目上与引证商标从构成要素、显著识别部分、整体视觉效果等上存在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对全部复审项目予以初步审定!
编者按
       企业在日常经营使用时,较多采用经过一定艺术化设计处理后的品牌图样。因此该类型品牌在申请注册商标时,不光要考虑突出文字部分是否与在先商标构成近似,亦需谨慎考虑图形部分近似程度。商标申请主要以使用为目的,若此类型商标申请时发生驳回,通过复审程序仍有争取空间,切莫轻言放弃!


申请人简介

       申请人——亦格魔术(中国)有限公司,一直以来秉持着唤醒孩子的想象和艺术潜能的理念而研发、生产高品质的道具,这些道具是按照专业器材的要求特为不同年龄段儿童设计及生产,使儿童能做出有效及专业的表演。IFMAJIK为MEGAGIC(CHINA)香港公司在国内的独立品牌,专门针对中国儿童设计开发相关产品。 
       公司主打产品主要分为四大系列,其中魔术系列包含20多种不同的小型魔术盒和含有多种道具的魔术大礼盒。产品品质符合欧盟出口要求,材料环保、安全无毒,以孩子的健康、安全为本,寓教于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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