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5月22日,方国兵在第30类申请了第“38355326”号“腓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但在2019年10月1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驳回其在第30类申请中“茶饮料”的商标项目。
在我所的审查后,发现近似商标第1454788号“非非”满足撤三的申请要求,于是申请人方国兵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了撤三请求,最后成功将第1454788号“非非”撤销。随后,申请人方国兵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查后,认为引证商标第1454788号“非非”已被撤销,因此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因此撤销了驳回复审的决定。最终,申请人的“腓腓”商标顺利初审。
本案焦点问题
1.什么样的商标符合撤三申请?2.撤三申请成功后是否一定能够注册成功?
申请人方国兵在收到商标驳回通知书时,我所便对引标进行撤三分析。从商标使用年限上可以得出,该引证商标已经注册满三年,符合提起撤三的其本要求。另外,在调查市场后,并没有发现任何该引证商标的使用迹象,因此,可以认为该引证商标满足撤三申请的条件。由于驳回通知书中只存在一个引证商标的冲突,因此当这一个引证商标被注销时,即满足申请商标的注册要求。故,本案中,撤三的成功是商标注册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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