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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冒的“苏丝缘”商标逃过了异议这一关后仍被打得无处遁形!


发布时间:[2016/12/29]    阅读次数:799

仿冒的“苏丝缘”商标被成功无效的经验分享:

“苏丝”是申请人江苏苏丝丝绸股份有限公司在服装以及丝绸制品上使用多年的有很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商标品牌,苏丝除了线下代理商的销售模式以外,还开辟的天猫旗舰店进行产品销售,南通苏依缘纺织品有限公司看到了“苏丝”品牌的市场占有率巨大的情况下,基于商业利益的驱动,在床上用品以及服装商品上模仿申请人“苏丝”商标注册了“苏丝缘”商标,申请后初审公告阶段被申请人提起了异议程序,但是当时可能委托的代理机构未能提供详实可靠的证据,该商标异议未成功,“苏丝缘”商标被成功核准注册。

申请人通过多方渠道了解到我所专业办理商标各类案件,经验丰富,故委托了我所搜集了“苏丝”产品的在先大量销售证据,以及该商标品牌目前获得的各种荣誉奖项,同时说明了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基于地缘优势,应该知晓申请人以及其很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苏丝”商标,因此其抢注恶意明显。在大量事实和证据面前,商标评审委员会最终支持了我们的无效理由,将仿冒的“苏丝缘”商标予以无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


关于第10514691号“苏丝缘”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6]第0000090052号

申请人:江苏苏丝缘丝绸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中盟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南通苏依缘纺织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5年12月21日对第10514691号“苏丝缘”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创建于1923年,经过时代变迁与改革,2006年成立了苏丝家纺公司,2011年改制成立了江苏苏丝缘丝绸股份有限公司,先后开发了丝绸家纺、服装、居家和饰品四大类丝绸产品,其名下“SPCC” 、“苏丝SUSI”商标先后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江苏省著名商标称号。申请人作为支付绢丝类产品龙头企业,达到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注册的第9471917号“苏丝SUSI及图”商标等构成近似商标,同时出现在市场上极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三、被申请人处于江苏省,在申请人引具有极高知名度的情况下,被申人申注册争具有明的主观恶意。争的核准注册将会人的经济利益和商信誉等造失。四、苏丝”人公司名称的著部分,争的注册申请损害了申人的在先商号上,依据修改前《中人民共和国商法》 (以下称《商》)第九条、第十条第款第(八)、第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三条以及修改后《商法》第七条等定,申求宣告争无效。

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 (复印件、以光形式)

1、申人及其苏丝”系列品牌品的相关介及荣誉

2、申苏丝”系列品牌在各媒体上做的广告宣合作合同及发票;

3、申苏丝”系列商标产品的

4、申2009-2012年的年度财务报

5、申苏丝系列商标资(局网站截

6、申苏丝”与众多代理商协议书

7、被申人与申人同属于一个省份的明材料

8、申苏丝品牌的旗店截

被申人在我委定期限内未予答

经审: 1、争由被申人于2012年2月21日向商局提出注册申局异核准注册,公告时间为2015年7月7日,核定使用在第24布、无布等商品上。

2、申人第9471917号"苏丝SUSI"(以下称引)由江有限公司于2011年5 月16 日向商局提出注册申2012年6月7日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4类丝绸(布料)飞纱绢等商品上,后局核准转让至本案申人名下;第7108947号“蘇絲”商(以下称引)由江有限公司于2008年12月12日向商局提出注册申2010年9月21日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4床罩、床等商品上,后局核准转让至本案申人明下;第8195200号"“蘇絲SPCC及图”商(以下称引)由江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12日向商局提出注册申2011年4月14日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4床罩、床等商品上,后局核准转让至本案申人名下;第8956497号“蘇絲SUSI”商(以下称引)由江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15日向商局提出注册申2012年2月21日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4类纺织织物、品等商品上,后局核准转让至本案申人名下。

以上事由商档案在案予以佐

本案中,申人提出无效宣告时间以及争标获准注册日期均晚于2014年5月1日,因此本案的问题及程序问题应适用修改后的《商法》。申人援引修改前《商法》第九条、第十条第款第(八)、第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定分别对应修改后《商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第十条第一款第(八)、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定。《商法》第七条定属于原性条款,修改前《商法》第三十三条属于程序性条款,我委将根据申人的具体评审理由以及案情适用相体条款予以理。

我委认为,争“苏丝缘”为纯文字商,引一的识别部分苏丝”,引三、四的识别文字“蘇絲”苏丝”的繁体形式,争完整包含了上述引识别文字,且含呼叫等方面相近,以区分,双方商构成近似商。争核定使用的纺织品毛巾、布等商品与引、二、三、四核定使用的纺织品毛巾、丝绸(布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似商品,双方商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消商品来源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法》第三十条定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似商品上的近似商。争核定使用的无布商品与上述引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似商品,争该项商品上与上述引未构成《商法》第三十条定所指情形。

人援引《商法》第十三条主宣告争无效,但争其曾得到名商“SPCC”商差异明,不构成的复制、模仿。本案中申人提交的据表明在争注册之前,申"苏丝SUSI" 等商标进行了一定的使用和宣传报道,在蚕被、真等商品上形成一定知名度,但在案据整体上尚不足以明申人的苏丝”于争注册前已达到相关公众所广泛知名程度。因此,申求依据《商法》第十三条的定宣告争无效的主能成立,我委此不予支持。

《商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他人在先商号的保以他人商号在注册前已通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基本事据,同以系争商指定商品与申人所经营商品限。具体到本案苏丝”人在先使用的商号最早使用于2008年,然早于争注册日期,但在案据大多人早期商号"有限公司"的使用据,不足以明在与争核定使用的无布商品相同或似的行内,苏丝”人的商号已在争注册之前经过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尚无充分事和理由可以的注册易造成消者的混淆和误认,从而害申人的利益。故争的申注册未构成《商法》第三十二条所指害他人有的在先”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及《中国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无纺布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吃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张世莉

2016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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