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中盟知识产权官方网站! 关于我们联系中盟网站首页
中盟律师
经典案例

成功案例

“上岛咖啡”状告加盟商 法院判被告赔偿5万元


发布时间:[2017/1/4]    阅读次数:786

近日,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上海上岛餐饮连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余市渝水区上岛咖啡店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停止使用“上岛及图形”商标并赔偿原告损失5万元。
     2002年5月,上海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从海南上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受让了“上岛”图文组合商标,核准类别包括食宿旅馆、咖啡馆等。此后,原告经上岛咖啡公司授权获得了在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范围内及上海浦西范围内的独占使用商标许可权。
2005年6月17日,原告与案外人万春签订《上海上岛特许经营合同》,约定万春可使用“上岛”图文组合商标在新余市长青北路经营上岛咖啡店,期限3年,并约定加盟合同可续签,续签为3年一期,续约金为10万元。此后,被告在工商部门登记成立,并依据《上海上岛特许经营合同》开展经营服务。合约期限届满后,原告发现被告在未续签合同的情况下继续使用“上岛”图文组合商标,与其协商未果后,遂于2010年3月1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使用“上岛及图形”商标,并赔偿损失10万元。
      法院认为,上岛咖啡公司依法取得“上岛加图形”商标专用权及原告依法取得的在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范围内及上海浦西范围内独占使用权,均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通过万春与原告签订加盟合同的方式取得“上岛加图形”商标在其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被告在加盟约定的期限内使用该商标及相关文字、标识,属正常使用。但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后,被告未与原告续签合同,也未拆除相关标识及文字,仍继续使用“上岛”商标。因此,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对“上岛”商标在江西省范围内的独占许可使用权。被告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江苏中盟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中盟科创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电话:025-58783055
地址:中国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158号嘉业国际城4幢9楼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838-7066
版权所有 备案号:苏ICP备10202225号-2

邮箱:zmip@zmip.cn
关联网站:www.zmipo.cn
Copyright 2016.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