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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事可乐“蓝色风暴”商标侵权案


发布时间:[2017/1/4]    阅读次数:720

  蓝野酒业于2003年将“蓝色风暴”注册为该公司的商标,范围涵盖可乐、矿泉水及其他饮料,随后将这一商标使用在其啤酒产品上。但2005年百事可乐展开了一个名为“蓝色风暴”的促销活动,并将“蓝色风暴”的字样使用在了可乐的包装、瓶盖等部位。由于可乐巨头的猛烈宣传攻势,蓝野酒业的“蓝色风暴”牌啤酒反而在部分地区被认为侵犯了百事可乐公司的商标权。为此,丽水的这家小酒厂将百事可乐告上了法庭。
经法庭审理,百事可乐使用“蓝色风暴”的行为究竟是促销用语还是涉嫌侵犯商标权,成了辩讼的焦点。商标是任何能够将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来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而百事可乐在包装、瓶盖上使用了“蓝色风暴”的字样,实际已经起到了商标的作用,侵犯了 蓝野酒业的商标所有权。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上海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带有“蓝色风暴”商标产品的生产、销售、广告、宣传行为,赔偿浙江蓝野酒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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