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商标于2001年1月14日获得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方便面、挂面、豆沙、谷类制品、面粉、面条等。原告正龙公司成立于1997年,成立后即通过授权许可使用上述商标,2004年受让该商标。2006年10月,“白象”注册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告白家公司从2005年底开始在方便粉丝产品上使用“
”文字商标。两审法院均认为,方便粉丝和方便面均系方便食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二者为类似商品。经过整体对比,
与
字形相似,综合考虑正龙公司的“
”注册商标的显著程度、市场知名度等因素,认定白家公司使用的“
”商标与正龙公司的“
”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因此百家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遂判决白家公司停止使用“
”商标。本案原告未主张损害赔偿。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及商品类似和商标近似判断的案件,法院的裁判为商标侵权纠纷中类似商品/服务和商标近似的判断给出了一个很好的范例。在该案中,法院在判断方便粉丝和方便面是否是类似商品时,并没有简单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而是从功能、用途、食用方法、包装方法和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方面进行判断。在判断两商标是否近似时,对两标识进行整体对比,并综合考虑了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市场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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