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盟代理“盱眙龙虾”驰名商标异议维权获胜
发布时间:[2017/1/4] 阅读次数:834
中盟代理“盱眙龙虾”驰名商标异议维权获胜
“盱眙龙虾”是江苏省盱眙县独特生态环境条件下特有的优质龙虾。作为知名商品品牌已由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正式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国家商标局经过考察和实质审查,于2003年11月7日正式受理,经过近半年的多方位审查,并于2004年12月28日正式获得注册,取得了证明商标的专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这也是国内首例龙虾上的证明商标。盱眙县地处北亚热带与暖温带过渡气候候区,处在秦岭――淮河南北气候、地理分界线南侧。属季风性湿润气候,光、热、水同季,四季分明。尤其适合龙虾的生长,盱眙龙虾幼体颜色呈青色,成虾颜色明显鲜艳,含有比其它地方龙虾较高的钙、铁和胡萝卜素,甲壳明显比其它地方龙虾红。
被异议商标 引证商标
2011年01月我所监测发现盱眙县某酒业有限公司申请的“盱眙龙虾图形”商标被初审公告,经过与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沟通,遂委托中盟知识产权事务所代理提起商标异议申请。接受委托后,由中盟资深代理人高宇博副所长主办,对案件进行详细的调查,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经过对相关材料的仔细研究,我所提出:盱眙龙虾商标在多个类别产品上进行了注册,并且“盱眙龙虾”商标早就已经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本案中,被异议商标是对“盱眙龙虾”商标的直接模仿和复制,两者图形部分比较无任何差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近日,国家商标局下发裁定,支持了中盟知识产权事务所提出的意见,认定被异议商标是对异议人驰名商标的复制和模仿,核准被异议商标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本案的获胜,不仅维护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国内较少的以“证明商标”为驰名商标对抗一般商标取得胜利的案例,这也为同类案件在今后的审理中起到了一定的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