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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盟代理TBI商标驳回复审大获全胜


发布时间:[2017/1/4]    阅读次数:774

中盟代理“TBI”商标驳回复审大获全胜
      位于仪征市经济开发区留学生创业园的扬州天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由留学归国人员出资创建于2009年,企业主要涉及半导体及材料物理学科,从事半导体材料及其相关LED产品和智能控制系统的研发、生产制造、销售和服务为,属于留学生创业园重点引进项目之一为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
      扬州天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非常重视对其名下的系列品牌的商标保护,早于2011年5月14日就在第42类成功注册 “TBI”商标。但其同期在第11类申请注册的“TBI” 商标却曾一度被驳回。依据商标局的驳回通知,驳回原因是侯炳耀和南京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第11类分别早于我们申请注册了“thi”和“ tbi”商标,商标局正是引证的这两个商标将我们申请在后的“TBI”商标驳回。
                                     
             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一             引证商标二
 
      后扬州天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于我们沟通后,决定不放弃申请注册的希望,遂委托我所代理,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驳回复审。接受委托后,我所资深代理人对案件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和研究,并收集了大量的证据材料。经过对案情的全面了解和掌握,我们提出5点复审理由:
     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并在先使用,具有很强的独创性和显著性;
     2、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二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读音等方面均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
     3、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二在在第9类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经并存,故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
     4、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一近似,申请人接受商标局对申请商标的在指定的烹饪器具商品上的驳回决定;
     5、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大量使用和宣传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基于对法律规则的灵活把握和充分的幕后准备,我们对申请商标申请了驳回复审,我所准备的复审理由全部获得评委会的认可支持。
     近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下发决定:
     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的烹饪器具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法律评析:申请人的商标在商标局初步审查时,被予以驳回并不是终局的,申请人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以进一步争取该商标,而本案中就是很好的运用了商标审查的规定将引证商标的引证理由予以推翻,以获得商标评审委员会理应获准注册的决定,最大限度地保护了申请在后的商标。我们建议广大的申请人,在今后如果再有类似的情况,还是可以通过驳回复审的程序来进一步争取获准注册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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