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盟代理的"口渴了+KOUKELE”商标异议答辩大获全胜
发布时间:[2017/1/4] 阅读次数:781
异议人--郑莉,为安徽宿州市埇桥区口渴了饮用品技术开发中心个体经营者,长期模仿答辩人的“口渴了”品牌商标进行自营业务,同时还接受他人加盟,依靠异议人“口渴了”品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来牟取非法利益。异议人恶意模仿的同时还企图妨碍答辩人申请注册自有的“口渴了”品牌,于2012年11月对答辩人初审公告中的的第9893918号“口渴了+KOUKELE”商标提出了异议申请。
被异议商标(第9893918号)
答辩人南京艾味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8月,南京艾味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是从事休闲食品生产、销售、加盟连锁服务与管理为一体的专业餐饮管理公司,是江浙地区最大的休闲饮品连锁商之一。以江浙地区为中心,公司以南京为总部,下辖南京、无锡、合肥、淮安分公司,及扬州、盐城、泰州、银川代理。为全国所有直营、加盟品牌----“口渴了”(时尚休闲饮品)、“春娇与志明”(港式甜品店)、“贺滋屋”(日式迴转火锅店)提供营运、开发、企划、财务、人力资源、公关事务以及加盟经营等服务。“口渴了”是该公司名下的核心主打品牌。
答辩人收到异议材料后,虽十分气愤,但不忘理性果断地委托我所进行维权答辩。我所资深代理人通过答辩人提交的大量证据材料,纵观整个案件,提出了如下几点答辩理由:
1、答辩人早在2004年就申请注册了“口渴了+图”商标,可见答辩人才是“口渴了”品牌的真正所有人。
2、答辩人的“口渴了+KOUKELE”商标已经使用多年,并且“口渴了+KOUKELE”饮品店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加盟连锁,在消费者心目中已经形成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3、异议人对答辩人初审公告中的“口渴了+KOUKELE”商标提出异议申请存在明显的主观恶意。
4、异议人在众多类别申请注册“口渴了”以及“丁大毛口渴了”商标,其抢注行为可见一斑。
根据答辩人提供的大量事实和证据,商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第三十三条规定,作出如下裁定:
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9893918号“口渴了+KOUKELE”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法律评析:
1、初审公告中的商标可能会被他人提出异议申请。
2、商标被提出异议后请及时委托我们阐明事实、提交证据,将他人的恶意妨碍消除。
结语:
本案中异议人郑莉本是“口渴了”品牌的侵权仿冒者,但她却想处处阻碍答辩人申请注册自有的“口渴了+KOUKELE”品牌商标,其行为完全是对答辩人维护自己品牌行为的恶意报复。
在此,我们建议广大的申请人在今后如果遇到初审公告中的商标被他人提出异议申请的,完全不必惊慌,只要我们能提交充足的证据,就可以击破他人的恶意异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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