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盟成功代理张先生与英国曼联足球俱乐部
发布时间:[2017/1/4] 阅读次数:717
申请人—-曼彻斯特联合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在第25类的第4424632号“MUFC”提出异议复审申请。提交如下理由:
1、 申请人的“曼联”、“MANCHESTER UNITED”、“MAN UTD”等商标在世界多个国家和地区已注册,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2、 “曼联”、“MANCHESTER UNITED”、”MAN UTD”以及“MUFC”已经成为体育服装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
3、 在中国,申请人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注册了“曼联”、“MANCHESTER UNITED”、 “MANCHESTER UNITED及图”商标;
4、 被异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MUFC”商标相同,且与申请人商标使用的商品类似;
5、 被异议商标侵犯其企业商号权;
针对以上理由,异议复审人附如下证据:
1、互联网网页资料、宣传海报、产品目录等广告宣传及销售资料;
2、百度词典、百度知道、百度贴吧关于“MAN UTD”的解释网页;
3、申请人在世界多国注册的“MAN UTD”、 “MAN UNITED”等商标注册证及“MANCHESTER UNITED”、 “MANCHESTER UNITED及图”商标注册证;
异议复审商标(第4424632号)
被申请人张先生收到异议复审材料后,理性果断地委托我所进行维权答辩。我所资深代理人通过对申请人提交的异议复审材料进行详细分析,纵观整个案件,提出了如下几点答辩理由:
1、申请人有关其“MUFC”在中国为知名商标的主张证据不足;
2、申请人在中国仅注册了“MANCHESTER UNITED”、 “MANCHESTER UNITED及图”商标,从未申请注册或实际使用过“MUFC”商标,其声称对“MUFC”享有在先权利理由不成立;
3、申请人声称其企业名称应受到保护理由不充分;
根据答辩人提交的答辩理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被异议商标“MUFC”与申请人在先的“MANCHESTER UNITED”、 “MANCHESTER UNITED及图”等商标整体区别明显;被异议商标“MUFC”与申请人商号“MANCHESTER UNITED”区别明显,没有侵犯申请人的商号权;申请人并没有提供“MUFC”作为其企业字号简称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广泛使用的证据。
故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法律评析:
1、不满商标局的异议裁定结果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2、异议复审阶段没有充足的证据,商标仍会被核准注册。
结语:
本案中申请人虽罗列了大量的证据材料,但因其与提交的论点之间关联性不大,或者证据效力不足,从而导致其不被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可。因此在此提醒广大商标申请人,商标在经历异议程序后还可能因对方不满商标局的裁定结果而进入异议复审程序,但只要我们积极应对,提交充分的辩驳理由,就可以最终争取到属于我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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