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盟成功代理张先生与宝洁公司
发布时间:[2017/1/4] 阅读次数:716
申请人—-宝洁公司对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在第3类的第4081773号“Zirh”提出争议申请。提交如下理由:
1、 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在先使用有一定影响力商标的抢注;
2、 被申请人申请注册“Zirh”具有明显的恶意;
3、 被申请人的行为容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针对以上理由,争议人附如下证据:
1、“Zirh”品牌官方网站资料;
2、百度百科关于“瑟雅”的词条;
3、品牌中国网关于宝洁旗下玉兰油营销王牌大计划的报道;
4、中国消费者在个人网站对“Zirh”产品的评价和使用报告;
5、“Zirh”系列商标在全球的注册清单及部分注册证;
争议商标(第4081773号)
被申请人张先生收到争议材料后,理性果断地委托我所进行维权答辩。我所资深代理人通过对申请人提交的争议材料进行详细分析,纵观整个案件,提出了如下几点答辩理由:
1、申请人对“Zirh”商标投入和经营的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申请人对“Zirh”商标不享有在先权利;
2、申请人关于其对“Zirh”商标享有知名度的证据不足,争议商标未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抢注;
3、申请人提交的在其他国家的注册证均为复印件,证据效力不足;
根据答辩人提交的答辩理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人声称对“Zirh”商标享有在先权利证据不足;另被申请人申请注册“Zirh”商标并非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
故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法律评析:
1、商标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可能会被他人提起争议。(驰名商标不受五年限制);
2、没有充足的证据他人无法将已注册的商标通过争议程序撤销。
结语:
本案中申请人虽罗列了大量的证据材料,但因其与提交的论点之间关联性不大,或者证据效力不足,从而导致其不被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可。因此在此提醒广大商标申请人,已注册商标被他人提起争议并不可怕,只要对方没有充足的证据,提交再多的材料也是徒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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