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盟代理的“浙鼎”商标驳回复审大获全胜
发布时间:[2017/1/10] 阅读次数:832
商标申请人王永忠于2011年6月27日向国家商标局提交了第9643737号“

”商标的注册申请。2012年6月27日,商标局以商标近似为由驳回了申请人的注册申请。但此时该商标已实际使用,申请人为保障自己的商标权益,委托我所代理该商标驳回复审事宜。
我所资深代理人以法律为依据、事实为准绳,对该案件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和研究,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列举了以下几点复审理由:
申请商标 (第9643737号) 引证商标一 (第5011446号) 引证商标二 (第904823号)
1、从商标外形来看,申请商标由中文、英文和图形组成,与两引证商标存在显著区别,因此不构成近似商标;
2、从商标读音来看,申请商标中文“浙鼎”读作“zhèdǐng”,引证商标“

”读作“es”,引证商标“

”英文部分“TZSL”读作“’ti ’zi ’es ’el”。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读音有很大的差别,因此不构成近似商标;
3、从商标含义来看,申请商标“浙鼎”有特殊的含义,取义浙商鼎立的意思,代表申请人有做同行业领航者的期许,与引证商标含义相差甚远,因此不构成近似商标;
综上所述,申请商标从整体构成、读音与含义三个方面来看完全区别于引证商标且差异较大,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九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日前,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复审作出裁定: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商评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法律评析:
企业或个人申请注册商标可能首先会遇到被驳回的情况,但此时的商标审查结果并不是一个申请注册商标的最终定论,目前企业为了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便需启动复审程序这一救济渠道。
从商标注册的整个过程来看,此程序对于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商标权利显得尤为重要。故此,我所建议作为商标权益主体的企业及个人应充分认识到此程序的重要性,如本案一样,最大限度地争取到《商标法》所赋予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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