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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盟代理的"固城湖”商标大获全胜


发布时间:[2017/1/10]    阅读次数:712

 异议人—高淳县某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对南京蟹天王螃蟹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并经初步审定的第9312642号“固城湖”商标提出了异议申请。
                                            
             被异议商标(第9312642号)                          引证商标(第1674650号)
     被异议人——南京蟹天王螃蟹有限公司是一家螃蟹、螃蟹批发、螃蟹销售、螃蟹养殖、螃蟹特许连锁加盟、螃蟹所有包装品、固城胡螃蟹、阳澄湖螃蟹、招商代理、经销批发、商业服务等产品的经销批发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蟹天王固城湖螃蟹的养殖基地面积有1000多亩,产量达到10多万斤,销售额达到1000多万元。南京蟹天王螃蟹有限公司的产品在消费者当中享有较高的地位,公司与多家零售商和代理商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公司重信用、守合同、保证产品质量,以多品种经营特色和薄利多销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任。
     南京蟹天王螃蟹有限公司在2011年4月委托我所申请注册了“固城湖”商标,我所在核查商标的时候就看到了在第31类的引证商标“固城湖GU CHENG HU及图”,但我们认为被异议人的商标是在第35类申请注册的,双方商标在指定商品服务的功能、用途及消费服务场所、内容等具有很大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双方商标并未构成使用于相同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不会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也不会损害引证商标权利人的任何合法权益与利益。而且从商标外形来看,从结构构成各个角度分析,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存在显著区别,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视觉识别上根本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
     最终商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第三十三条规定,作出如下裁定:
     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9312642号“固城湖”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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