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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盟成功代理三笑集团“睡的香”品牌阻击 “家家睡的香”商标


发布时间:[2017/1/10]    阅读次数:709

中盟成功代理三笑集团“睡的香”品牌阻击 “家家睡的香”商标

 

江苏三笑集团有限公司前身是创办于1985年的邗江县杭集化妆品厂,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申请人已成为一家集日化产品、家用卫生杀虫用品等产业为一体的大型民营企业集团。下属公司有扬州市邗江杭集日化厂、江苏三笑集团遂川日化有限公司、江苏三笑集团泸县日化有限公司等多家下属分公司和子公司。申请人目前注册资本1亿元,资产总额为8.6亿元。

早在2002年3月15日申请人就在第5类的“蚊香”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睡的香”商标,后来根据实际使用之需要,又在该类别申请了另外5件各种形式的“睡的香”商标,该类别其中5件“睡的香”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对该品牌做了广泛宣传和大量使用,最终使得品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急剧上升,但与此同时也使得一些投机分子产生了模仿复制该品牌的动机。


                                   

被异议商标 (第6107846号)                        引证商标一                                  引证商标二

被申请人通过我所的监测程序得知被异议商标获得商标局初审通过的消息后十分气愤,但同时理性积极得委托了我所全权办理对该商标的异议程序。经过漫长的等待,商标局最终做出了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裁定,被异议人不加以反省却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了异议复审程序想继续争取该商标获准注册,被申请人也积极委托了我所办理了异议复审答辩手续。

申请人复审的理由:

认为被异议商标是他们自创的商标,具有极强的显著性,与申请人的在先“睡的香”商标具有很大区别,并非是对被申请人商标的摹仿和抄袭。

被申请人(三笑集团)答辩理由:

一、“睡的香”商标为被申请人独创,被申请人享有在先权利;

二、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三、引证商标“睡的香”已经成为事实上的驰名商标;

四、被申请人的“睡的香”系列商标及产品为相关公众熟知,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经过对双方提交的事实和理由的分析,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如下决定:

被异议商标“家家睡的香及图”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睡的香”,且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与引证商标的其他含义,而且均使用在蚊香等同一种类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认为两者商品的来源相同或相关,从而产生混淆和误认,依据《商标法》第二十八、第三十三、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法律评析:

1、商标局初审通过的商标若侵犯了在先的商标权利,完全可以通过异议及复审程序使其不予核准注册;

2、对于仿冒商标应该积极维权打击,使其没有生存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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