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盟代理的“阳山”商标获胜
异议人—中国某有限公司对江苏阳山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并经初步审定的第9720334号“阳山”商标提出了异议申请。
被异议商标(第9720334号) 引证商标(第151384号)
被异议人——江苏阳山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是生产高纯度二氧化硅(高纯石英砂)的高科技企业,是我国同行业中的龙头企业,公司拥有自主研发的3项技术专利,产品广泛应用于太阳能、半导体、电子、光纤、化工、环保、光学仪器等高科技行业。
目前在南京全资子公司拥有一条年产值1000多吨产品的生产线,正在姜堰建设中的总公司,一期项目投资占1.2亿,加上二期项目,总投资约2个亿。 目前在建的一期项目,占地面积50亩,建筑面积20000多平方米,其中生产车间主体占12000平方米,办公楼、研发中心、生活楼占7000平方米,辅助建筑2000平方米。设备订购在3000万左右。2011年4月份正式投产,年产值约一个多亿,争创利税4000多万。二期项目,占地50亩,主要是在一期产品的基础上研发生产更高纯度的电子级高纯二氧化硅及延伸加工产品,预计年产量2000多吨。新增产值2亿,利税8000万。江苏阳山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产品在消费者当中享有较高的地位,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任。
江苏阳山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我所申请注册了第1类的硅酸铝,硅藻土,硅酸钾,硅酸钙,硅胶等“阳山”商标,而异议人的商标“阳山牌及图” 核定使用商品仅为第1类的瓷土,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都有一定区别,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不会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也不会损害引证商标权利人的任何合法权益与利益。而且从商标外形来看,从结构构成各个角度分析,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存在显著区别,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视觉识别上根本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
最终商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第三十三条规定,作出如下裁定:
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9720334号“阳山”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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