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盟代理的江苏三笑集团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获得一审胜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2013)第62712号关于第号“家家睡的香JIAJIASHUIDEXIANG及图(指定颜色)”商标异议复审裁定。
原告廊坊市奥姿化妆品有限公司不服商评字(2013)第62712号异议复审裁定,将商标评审委员会作为被告,江苏三笑集团作为第三人,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提交的证据材料,认定被异议商标标识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标识,共存于蚊香等大众消费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不应予以核准。被告的认定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的起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最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2013)第62712号关于第6107846号“家家睡的香JIAJIASHUIDEXIANG及图(指定颜色)”商标异议复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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