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申请人叶青于2013年1月30日向国家商标局提交了第12122165号
“ ”商标的注册申请。
2013年12月25日,商标局以“蒸的好味道”为常用的广告宣传语,作为商标使用缺乏应有的显著特征为由驳回了申请人的注册申请。但此时该商标已实际使用,申请人为保障自己的商标权益,委托我所代理该商标驳回复审事宜。
我所资深代理人以法律为依据、事实为准绳,对该案件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和研究,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列举了以下几点复审理由:
1、“青露”商标是申请人独创性商标权利,“青露馒头蒸的好味道”是一个整体,该商标中显著性部分为“青露”,因此该商标显著特征明显,应予以核准注册。
2、申请人的“青露馒头蒸的好味道”已经使用多年,在消费者心目中已经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提到“蒸的好味道”就能联想到青露馒头,因此该商标经过长期使用,也已具备了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3、申请人的“青露馒头蒸的好味道”品牌产品质量过硬,在市场上赢得了众多消费者的认可和信赖。
综上所述,申请商标具有显著特征,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经过对申请人提交的事实和理由的分析,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如下决定:
2014年12月18日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审核结果,依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青露馒头蒸的好味道”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公告。(驳回复审成功)
法律评析:1、商标局的驳回不是终极的结果,驳回复审程序为大家提供救济机会;
2、有充分的理由和使用证据的情况下,驳回复审程序获得成功是完全有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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