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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盟成功代理“中科信ZHONGKEXIN及图”商标无效宣告案


发布时间:[2017/1/10]    阅读次数:74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关于第5956325号“中科信ZHONGKEXIN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5]第0000014692号

申请人:南京中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中盟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中科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3年08月30日对第5956325号“中科信ZHONGKEXIN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撤销注册申请。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中科”系列商标是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并具有很高知名度的商标。争议商标和申请人的第1084383号、1328963号、第 3305925号、第1330276号、第3123221号“中科2尺”商标、第1642917号、第1624478号“中科创新”商标、第6122665号”中科一号及图“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 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九条、第十条 第一款第(八)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及《民法通则》第四条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资料;

2、申请人营业执照;

3、申请人历史沿革;

4、申请人授权其下属公司使用中科商标的证明;

5、申请人引证的商标档案;

6、申请人及“中科”产品荣誉证书;

7、申请人“中科”系列产品部分销售证明;

8、申请人部分广告投入证明;

9、申请人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明;

10、申请人商标在先获得保护的先例。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査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7年3月22円申请注册在第30 类方便面、谷类制品等商品上,商标局于2009年I2月7日核准注册。本案申请人于2013年08月30日对争议商标提出争议申请。

2、申请人在30类以及第5类商品上在先申请注册引证商标,现均在专用权期限内。另,申请人在第1类、第42类等其他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了“中科ZK”等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5予以佐证。

我委认为,根据《商标评审规则》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当事人在2014年5月1日以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和撤销 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4年5月1日以后(含5月1日)审理的案件,相关程序问题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实体问题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的相关规定的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的规定之中,《商标法》第九条为原则性规定,我委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的复审理由、请求及在案证据,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指定使用的方便面、茶、饼干、非医用营养 液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非医营养胶囊、茶、面条、糕点、医用营养 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为“中科信”,其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之“中科”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撤销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方便面、茶、饼干、非医用营养液、元宵、作咖啡代用品用的植物制剂,非医用营养胶囊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其余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张丁萍 

闫俊霞 

贾玉竹 

(本文因篇幅调整,略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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