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关于第13501690号“NIEC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5]第0000028815号
申请人:南京南泰国际展览中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中盟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501690号“NIE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惠 博
韩 蓄
熊培新
2015年0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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