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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盟成功代理南京南泰国际展览中心有限公司关于“NIEC及图”商标的驳回复审案件


发布时间:[2017/1/10]    阅读次数:748

  商标局认为南京南泰国际展览中心有限公司的 “NIEC+图”商标(申请商标)与NIDEC CORPORATION公司申请注册在第35类的类似服务上的“Nidec”商标(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故将申请商标予以驳回,经我所的分析与研究认为两商标在实际含义、整体设计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同时出现在市场上也不致于导致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故在南京南泰国际展览中心有限公司的委托下,对申请商标提交了驳回复审程序,在复审程序中阐明申请人的观点和商标的相关使用证据,2015年4月10日商评委对本案作出了审核结果,决定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公告(通过审核)。具体内容见决定书。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关于第13501690号“NIEC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5]第0000028815号


申请人:南京南泰国际展览中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中盟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501690号“NIE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惠  博

韩  蓄

熊培新


2015年0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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