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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盟成功代理江苏省长江文物艺术发展公司关于“BROSTORE”商标的异议案件


发布时间:[2017/1/10]    阅读次数:72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2015)商标异字第0000005350号


第10594092号
BROSTORE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异议人:4B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江苏省长江文物艺术发展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中盟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4B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江苏省长江文物艺术发展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347期《商标公告》第10594092号“BROSTOR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仄“BROSTORE”指定使用在第14类的“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珠宝首饰;手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保护的第G821152号“BROS WAY”商标和第G901392号“BROSWAY JEWELS”商标,分别指定使用在第14类的“贵重金属及其合金;珠宝;首饰;钟表和计时仪器”等商品。虽然双方是你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原料及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读音及整体外观表现均有明显区别,双方商标并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在其指定的使用商品上注册使用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其引证商标,被异议商标是对其引证商标的抢注,但未提供足够的证据材料,对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10594092号“BROSTOR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15年04月29日
 

【本裁定书因篇幅关系略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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