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2015)商标异字第0000012743号
第10816517号“熊猫灿灿”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异议人: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中盟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杨泽进
异议人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杨泽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356期《商标公告》第10816517号“熊猫灿灿”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査,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熊猫灿灿”,指定使用于第9类“电视机、笔记本电脑”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2824号“熊猫PANDA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的“电视机”,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099676号“熊猫PANDA”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的“电视机、手提电话”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在先使用且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熊猫”商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收音机、录音机、电视机”商品上的“熊猫PANDA及图”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曾被我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熊猫灿灿”与该商标构成近似,已构成对异议人驰名商标的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注册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10816517号“熊猫灿灿”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2015年06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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