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关于第12504187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5]第0000039943号
申请人:南京市高淳县启明农副产品物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中盟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504187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王超 韦玉娆
附件:我所提交的驳回复审理由书部分内容
2014年10月12日我所根据南京市高淳县启明农副产品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向商评委提交了第12504187号图形商标的驳回复审申请,2015年6月4日商评委做出了驳回复审决定书,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公告(复审成功)。具体内容见驳回复审决定书。
我所提交的复审理由书部分材料如下:
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性商标权利,该商标标识表达了申请人的企业定位和意愿成为物流领域领军型企业的美好愿景;申请商标在整体设计上差异比较大,申请商标的帆船方向与引证商标也是不同的,另外两商标的波纹设计上也有较大区别,因此两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申请标识在商标构成上、颜色组成上差异较大,两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使用在不同的业务领域,两商标同时出现在市场上不至于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目前已经取得了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通过多年的使用,也具备较高的显著性和识别性,应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商标) (引证驳回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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