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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盟成功代理南京中科集团关于“中科前康”商标的异议案件


发布时间:[2017/1/10]    阅读次数:77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2015)商标异字第0000010560号

第10597973号“中科前康”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异议人:南京中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中盟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中科康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南京中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中科康乐生物科技有限 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347期《商标公告》第10597973号“中科前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中科前康”指定使用的商品为第5类“蜂蜜”等。异议人南京中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84383号“中科”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0类“非医营养胶囊”,双方商标字形相近。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10597973号 “中科前康”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2015年5月19日


【因篇幅限制,决定书略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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