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关于第11726657号“软玻璃”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5]第0000045272号
申请人:宁海县竹月阁家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中盟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连云港驰尚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4年09月26日对第11726657号“软玻璃”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软玻璃”(PVC透明软板)是塑胶材料的通用名称,不具有商标属性,不应作为商标注册。被申请人在明知“软玻璃”为通用名称的情况下,仍恶意申请注册了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多个“软玻璃”商标,并对申请人及同行业者进行敲诈勒索,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是恶意抢注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极高知名度商标的行为。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修改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撤销争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一、“软玻璃”于百度百科、中国供应商、国美在线、淘宝网的搜索结
果;
二、关于“软玻璃”的相关文献;
三、商标驳回通知书、商标档案、被申请人主体资格信息;
四、被申请人抢注同行业者商标的情况;
五、申请人就“软玻璃”授权费一案的相关起诉证据;
六、(2014)宁钟证经内字第2413号、第2414号公证书;
七、软玻璃产品实物样本。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11月9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2014年4月14日经商标局核准注册在第24类家具遮盖物等商品上。
我委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 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一、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中:2006年第1期的《塑料包装》杂志中由刘国 信发表的《新型高阻隔性包装材料--GT薄膜》文章、由蔡明池撰写的《塑料包装材料主要产品发展方向》文章、第2007年4月7日的《人民铁道》报刊中张家启的文章《穿越风区列车加贴聚氯乙烯软玻璃》以及百度百科搜索结果等可以认定“软玻璃”为一种高阻断性透明包装薄膜,简称薄膜。将“软玻璃”用作商标指定使用在家具遮盖物等商品上,仅仅直接表示了指定商品的内容和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修改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修改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后《商标法》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张会
李娇娜
刘佑启
2015年6月26日
(因篇幅限制,本文略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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