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商评字[2016]第0000028852号
关于第15041735号"百家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南京百家百家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中盟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5041735号"百家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商标局引证的第5854075号"百加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商标撤三字[2015]第W020365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决定予以撤销,且该决定己生效。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独任审查员:方莉园
2016.04.20
背景介绍:
关于障碍商标第5854075号"百加百"商标被成功撤销的相关资料:
南京百加百家居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7日申请了"百家百"商标,但是在商标审查过程中被商标局予以部分驳回,理由如下:该商标与蒲朋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5854075号"百加百"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经过我江苏中盟律师事务所的研究,发现该引证商标并没有在使用,因此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商标核准注册满三年未使用,其他任何人可以提起撤销三年停止使用程序,因此我所建议了南京百家百家居有限公司通过其的员工丁兴辉对该在先的第5854075号"百加百"商标提起了撤销三年停止使用程序,在撤销的同时,对第15041735号“百家百”商标提起驳回复审程序。
经过江苏中盟律师事务所的运筹帷幄,最终在先障碍商标第5854075号"百加百"商标被成功撤销。因在先障碍商标权利被顺利排除,因此复审商标“百家百”最终也被成功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复审成功)。
商标撤销三年连续不使用决定书:
关于第5854075号第36类"百加百"注册商标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丁兴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江苏中盟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05月18日向我局申请撤销蒲朋第5854075号第36类"百加百"商标在"保险经纪"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经审查,我局予以受理,并通知蒲朋在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12年05 月18 日至2015年05 月17 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蒲朋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第5854075号第36类"百加百"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5854075号第36类"百加百"商标,原第5854075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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