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中盟知识产权官方网站! 关于我们联系中盟网站首页
中盟律师
经典案例

成功案例

中盟代理”龙塑“商标异议、异议复审的败局,成功的维护了客户权利


发布时间:[2017/1/10]    阅读次数:76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

关于第10076239号龙塑”商

无效宣告求裁定

[2016]第0000082034号

:佛山塑工塑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中盟知识产权所有限公司

被申:云港龙腾虎步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港开元商标专利事所有限公司

人于2015年11月23日10076239号“龙塑”商(以下称争)提出无效宣告求申。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定,成合议组依法行了理,终结

人的主要理由:“龙塑”是申人公司名称的核心部分,争龙塑”侵犯申人的在先商号。申人自2003年投以来,一直致力于PVC透明膜、半透明(磨砂)膜、花透明膜(以上品在可称为软玻璃、水晶板、台)的研和生,其龙塑LONGSU”品牌在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争人在玻璃、塑料膜(塑料桌布、桌)等塑料品上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龙塑LONGSU”商注,且被申人具有一贯抢注他人商的主观恶意。争与申人注册的第6664490号龙塑LONGSU”商(以下称引)构成似商品上的近似商。申人已利局颁发的外观专利以及用新型证书的注册侵犯了申人享有的相关外观专设计权求依据《商法》第七条、第三十条、修改前《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定宣告争无效。

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盘证据,无特殊明均为扫件) :

1.人所观专利以及用新型证书;

2.人所荣誉证书;

3.品生及包装视频、含有龙塑”商品包装照片;

4检验报(部分复印件;

5(2014)钟证经内字第2413号公证书;

6.人及昆山市殳家居用品厂塑水晶板在《广塑胶交易所》志版面;

7.人授宁海竹月等网络经销商和各体店售其品的授权书;

8.2007年至2014年售合同及(部分复印件)、申税申;

9.云港易有限公司与被申人相关工商登档案料及云港易有限公司与申经销商部分明、微信聊天记录、淘宝举报记录转账记录;

10.云港易有限公司与宁海竹月有限公司关于龙塑”标纠纷的相关料及“竹月”天猫店面截信息。

被申人答的主要理由:转让给被申人至今一直连续使用状,申提出异、异及无效宣告为恶。争与引注册的类别不同,申人生经营的塑胶制品的生、来源、用途、消 对象均与争指定商品不同,不会造成误认。引并非申人所龙塑”一在多个类别被不同企。争害申商号。引并非中国名商,不能大保。争是依法注册,未诚实信用原上,注册。

被申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复印件):1.注册转让证;2.使用授权书;3.标产检验报;4.标产品部分;5.关于争的异裁定、异裁定玻璃”异议结案通知

经审:

1.云港易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17日申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4类纺织品毛巾等商品上。商局初步定并公告后,本案申人提出异,商局裁定申人异理由不成立,争予以核准注册。人不服裁定,向我委提出异,我委经审理作出异定,裁定争予以核准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2015年1月14日的第1439期《商公告》上。争2015年10 月26 日局核准转让给连云港龙腾虎步易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人。

2. 由申人于2008年4月17日申注册,于2011年10 月27 日初步定并公告,2012年1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7塑料板、橡胶或塑料制(填充或衬垫)包装材料等商品上,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我委认为《商法》第七条第一款关于诚实信用原定属于总则定,其具体内容已在相体条款中体,我委将根据申人的具体无效宣告理由并适用相体条款予以理。

人称争与引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似商品上的近似商。依据我委明事1、2,争注册尚未初步定或准注册,但申在先,故针对与引是否构成同种或商品上的近似商问题,本案适用《商法》第三十理。

我委认为,争“龙塑”为纯文字商,与引LONGSU”中识别文字“龙塑”文字构成及呼叫完全相同,构成近似标识。依据申人提交的1观设计专证书6示的品用途中可知,引所指定使用的塑料板、塑料制包装材料等商品用途为铺桌子、地、帘、窗帘,并常用于居家生活的桌面、椅子、地板和其它家具的表面保,由此可,引指定使用的塑料板、塑料制(填充或衬垫)包装材料等商品主要用于争核定使用的桌布()、家具遮盖物、家用塑料遮盖物、塑料家具罩、(餐桌用布)、桌上杯()、家遮盖物、帘商品上,两者在功能用途上具有较强的关性。且申提交的8示申人在2007年至2014年期,已将其售至厦市、绍兴市、莞市、青市、昆山市、成都市、大市、武乌鲁市以及北京、上海、天津等全国各地,由此可知,引在塑料板、塑料薄膜行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据此,争与引并存使用在述商品上,易使消商品来源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法》第二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似商品上的近似。争核定使用的纺织品毛巾用手套商品与引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差大,商品关弱,不属于似商品,故争纺织品毛巾、洗用手套商品上的注册申未构成《商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人称争的注册侵犯申人的在先商号我委认为,依据《商法》第三十商号予以保护应以系争商与申人在先登使用并具有高知名度的商号相同或高度近似,且系争商指定使用的商品或与申人主的商号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密切关并足以误认为件。就本案而言,申人所提供的在案据主要是“龙塑”作使用的据,并不足以“龙塑”作人的商号已在争注册之前具有高知名度,故争的注册未构成《商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害他人在先商号的情形。人称争的注册侵犯了申人享有的相关外观专设计权。我认为,本案中申人在中提交的含有“龙塑”文字的卷芯、外包装观设计专证书显示,上述外观设计专利的授公告日均晚于争日,故争的注册未构成《商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害他人在先观设计专的情形。

人称争的注册是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龙塑”商注。于我委已适用《商法》第三十条在桌布(制)、家具遮盖物、家用塑料遮盖物、塑料家具罩、(餐桌用布)、桌上杯()、家遮盖物、帘商品上与申人在先注册商是否构成商品上的近似商作出定,故本条仅针对指定使用的纺织品毛用手套商品是否构成《商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先注册他人已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理。我委认为,申人在案未提交明在争注册前,人的“龙塑”商在中国大区在与争核定使用的纺织品毛巾、洗用手套商品相同或似的商品上已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故争纺织品毛巾、洗用手套商品上的注册未构成《商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先注册他人已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的情形。

人称被申人具有一贯抢注他人商的主观恶意,反了《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我委认为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诚实信用原,基于行不正当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行注册并害公平争的市秩序和商注册管理秩序的行。我委认为,申人在案提交的据尚不足以明争的注册构成上述条款所指情形,故我委人此次主不予支持。

上,申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商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定,我委裁定如下:

在桌布()、家具遮盖物、家用塑料遮盖物、塑料家具罩飞垫(餐桌用布)、桌上杯(非)、家遮盖物、帘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并在向人民法院交起状的同或者至十五日内将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面告知我委。

议组:

安蕾

牟琳
2016年9


江苏中盟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中盟科创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电话:025-58783055
地址:中国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158号嘉业国际城4幢9楼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838-7066
版权所有 备案号:苏ICP备10202225号-2

邮箱:zmip@zmip.cn
关联网站:www.zmipo.cn
Copyright 2016.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