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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盟代理中科集团效,将”其企图混淆中科集团的“中科”商标美梦破碎!


发布时间:[2017/1/10]    阅读次数:84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

关于第14249808号“中科凯而SINOASCARESAC”

无效宣告求裁定

[2016]第0000081470号

:南京中科集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中盟律

被申:北京中科而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街2号楼8808

人于2015年06月30日14249808号“中科凯而SINOASCARESAC”(以下称争)提出无效宣告求申。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定,成合议组依法理,终结

人的主要理由: 1与申人的第3123221号“中科ZK及”商(以下称引)、第1330276号“中科ZK及”商(以下称引)、第1624478号“中科”商(以下称引)第6122665 “中科一号SCE及”商(以下称引)、第1084383号“中科ZK及(以下称引)1328963中科ZK及”商(以下称引)、第3305925号“中科ZK及”商(以下称引)、第1642917号“中科”商(以下称引)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似商品上的近似商

2、引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人在先申和使用,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被申人在明知引一、二、三、四、五、六、七八的情况下注册争,具有明显恶意,反了诚实守信原其注册使用会误导相关公众并致使申人的利益可能受到害。

上,依据《商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等定,求宣告争无效。

人以光形式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

1、申人企绍资料及授下属公司使用“中科

2、引档案

3、申人及“中科”品荣誉证书

4、关于申品及其“中科”商的使用、宣售等情况;

5、引在先得保案例。

我委向被申人寄送的答通知被局退回,我委通《商公告》行了公告送达,被申人在定期限内未予答

经审1、被申人于2014年3月26日向商局提出争的注册申审查2015年5月7日在第5医用养食物、医料、医用养品、、蛋白膳食商品上被核准注册。

2、引一申2002年3月25日,核定使用在第5人用等商品上,2004年2月14日被核准注册,经续展,用期至2024年2 月13 日;引二申1998年7月3日,核定使用在第5医用养品等商品上,1999年11月7日准注册,经续展,用期至2019年11月6日;引三申2000年7月31日,核定使用在第5红树皮等商品上2001年8月28日准注册,经续展,用期至2021年8月27日;引四申2007年6月22日,核定使用在第5人用等商品上,2010年4月28日准注册;引五申1996年7 月26 日,核定使用在第30非医用养胶囊商品上,1997年8月21日准注册,经续展,用期至2017年8月20日;引六申1998年7月3日,核定使用在第30咖啡等商品上,1999年10月28日准注册,经续展,用期至2019年10月27日;引七申2002年9月13日,核定使用在第30蜂蜜等商品上,2003年12月21日注册,经续展,用期至2023年12月20日;引八申2000年7月31日,核定使用在第30非医用养胶囊等商品上, 2001年9月28日准注册,经续展,用期至2021年9月27日。引一、二、三、四、五、六、七、八的所有人均人。

上述事有商档案在案佐

我委认为1、争指定使用的医用养食物等商品与引核定使用的所有商品均不属于相同或似商品。因此,争与引六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似商品上的近似商。争与引一、二、三、四、五、七、八均包含"中科"文字,且含生明区分,消者在隔离状察且施于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易认为上述商标为系列或存在某种关。因此,争与引一、二、三四、五、七、八己构成近似商。争指定使用的医用养食物、医用料、医用养品飞营、蛋白膳食商品分与引一核定使用的人用等商品、引二核定使用的医用养品等商品、引三核定使用的医红树皮等商品、引四核定使用的人用等商品、引五核定使用的非医养胶囊商品、引七核定使用的蜂蜜等商品、引八核定使用的非医用养胶囊商品属于相同或似商品,故争与引一、二、三四、五、七、八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似商品上的近似商,争的申注册已反了《中人民共和国商法》第三十条的定。

2《商法》第十条第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道德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志不得作使用,其中,“社会道德尚”是指我国人民共同生活及其行则、规范以及一定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气和习惯 “其他不良影响” 是指商的文字飞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消极的、面的影响。本案中,争文字本身并无有害于社会主道德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故争的注册未构成《商法》第十条第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3于申人在先在似商品上注册了引一、二、三、四、五、七、八,我委已依据《商法》第三十条人的在先商标权予以保,故本案无适用《商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的理。法》第九条是总则性条款,是注册和使用的合法性要求,其相关精神已体在《商法》的其他具体条款中,故条款我委不再予以述。

上,申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商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并在向人民法院交起状的同或者至十五日内将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王   

闰文丽

严济洋

2016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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