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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盟代理中科集团,再次无效另一个傍大牌的"中科前立健"商标!


发布时间:[2017/1/10]    阅读次数:71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

关于第12417708号"中科前立健"商

无效宣告求裁定

[2016]第0000089085号

:中科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南京中科集股份有限

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中盟知识产权所有限公司

被申:北京中科福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西街16号3-2一02

人于2016年01月05日12417708号"中科前立健"商(以下称争)提出无效宣告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定,成合议组依法行了理,终结

人的主要理由:与申人在先申并已准注册的第1084383号"中科ZK" 商标飞1328963号"中科ZK" 商、第3305925"中科ZK" 商、第1642917号"中科"、第1330276号"中科ZK" 、第3123221号"中科ZK" 商、第1624478号"中科"、第6122665号"中科一号及"(以下分称引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构成使用在似商品上的近似商。申人的在行内具有高知名度。争的核准,将造成申人多方面的害。上,依据《商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及修改前《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定,争标应予以无效宣告。

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

1、申史沿;

2、申人授其下属公使用中科商;

3、申人的引;

4、申人及"中科"品荣誉;

5、申"中科"系列品部分;

6、申人的部分广告投入;

7、申"中科"商实际使用;

8、申人商在先得保的先例。

人在我委定期限内未予答

我委认为于《商法》第九条是总则性条款,其精神已体在其具体条款之中,我委将适用《商法》的具体条款理本案

一、争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二、七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在功能用途、售渠道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同种或似商品,并存使用一般不易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未构成使用在同种或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指定使用的蜂蜜、蜂胶等商品与引一、三、四、五六、八核定使用的非医养胶囊、非医用养胶囊、蜂蜜、医用养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飞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似商品。与引、三、四、飞、五、六、八均包含文字"中科",构成近似商。争与上述引存在关联联系商品的来源混淆和误认,争与上述构成似商品上的近似商

二、我国《商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道德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志主要是指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生的消极的、面影响的志。本案申所述理由不属于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本身并没有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生消极的、面的影响,因此争不属于《商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所指情形。

三、申求依据《商法》第三十二条的宣告争无效。条款中所指的"在先"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利,申人并未明确主除在先商标权之外申人的何种在先利受到害。并且,"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先注册他人已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未注册商条款,本案中使用在似商品上的准注册,因此本案不属于上述条款的整范《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是以欺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乱商注册秩序、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源或者以其他方式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但申人并未能此充分举证,申人依据《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定宣告争的注册无效缺乏事依据。《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系程序性条款,此我委不再予以述。依照《中人民共和国商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产权法院起,并在向人民法院交起状的同或者至十五日内将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面告知我委。

议组:娜娜


2016年10月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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