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以下企业对中盟知识产权的多年支持

撰稿人:毕守萍
代理人:陈娟、蒋佰芹
异议人:江苏三笑集团有限公司
代理公司:南京中盟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商标:可净可汀、可净可俐
被异议人:夏泉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淮河路390号11幢502室
异议人简介
案情介绍
2017年2月13日,夏泉分别于:
第3类“洗发液,洗洁精,香精油,化妆品,香,空气芳香剂,香水,牙膏,非医用漱口剂,口气清新喷雾,假牙清洁剂,口气清新片,肥皂”商品上分别申请注册第22807186号“可净可汀” 商标;
第5类中的“人用药,药物饮料,清凉油,婴儿奶粉,婴儿尿布,防溢乳垫,卫生巾带,杀虫剂,牙科用药,净化剂” 申请注册第22806797号“可净可汀” 商标、第22807734号“可净可俐” 商标;
第21类“牙线,化妆用具,捕虫器,食物保温容器,厨房用具,梳,刷子,牙刷,电动牙刷,牙签” 申请注册第22807177号“可净可汀” 商标;
上述被异议商标均于2017年11月20日通过初审并进入公告期。
经我公司商标团队研讨后认为:上述被异议商标的核心依然是“可净”,其申请的主要产品项目分别是:第3类中的“洗发液,洗洁精,香精油,化妆品,香,空气芳香剂,香水,牙膏,非医用漱口剂,口气清新喷雾,假牙清洁剂,口气清新片,肥皂”,第5类中的 “净化剂,杀虫剂, 卫生巾带,婴儿尿布”、第21类中的“刷子,牙刷, 电动牙刷, 牙签,牙线”;其与我所代理的江苏三笑集团有限公司的主营产品基本相同,且与三笑集团的主要商标品牌“可净”、“可洁可净”、“可净可洁” 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极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在我所的充分分析与建议下,三笑集团对该四件商标一同提起了异议程序!
被异议商标:



本案焦点问题
1. 已初审的商标“可净可汀、可净可俐”与异议人系列引证商标“可净”、“可洁可净”等是否构成近似商标?
2. 已初审的商标“可净可汀、可净可俐”与异议人系列引证商标“可净”、“可洁可净”等是否构成类似商品?
我所异议策略
1、对已初审的商标“可净可汀、可净可俐”申请异议程序
在接受异议人江苏三笑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后,我所对已初审的四件商标提起异议。经商标局的审核,已初审的商标“可净可汀、可净可俐” 在与三笑集团所拥有商标的类似商品上被驳回。
结果
第一条,我局决定:第22806797号“可净可汀”商标在“净化剂,杀虫剂, 卫生巾带,婴儿尿布”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第二条,我局决定:第22807177号“可净可汀”商标在“刷子, 牙刷,电动牙刷,牙签,牙线”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第三条,我局决定:第22807186号“可净可汀”商标不予注册。
第四条,我局决定:第22807734号“可净可汀”商标在“净化剂, 杀虫剂,卫生巾带,婴儿尿布” 商标不予注册。
编者按
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商标与市场经营活动联系日益紧密,因此通过商标注册获得商标专有使用权已经成为企业共识。然而,随着投机取巧者或违法犯罪者冒用、模仿知名商标并进行违法行商的猖獗,给合法经营者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因而,在维护商标显著性的同时,对相似商标提出异议是维护合法经营者强有力的渠道。
附件:
1)代理人:陈娟、蒋佰芹
2)4件被异议商标的不予注册的决定书
第22806797号“可净可汀”商标在部分商品上不予注册的决定;
第22807177号“可净可汀”商标在部分商品上不予注册的决定;
第22807186号“可净可汀”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第22807734号“可净可汀”商标在部分商品上不予注册的决定。






